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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研究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7-5 8:17:43

育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民办高校教育的质量和办学层次。经过这一时期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和政策建设,民办高等教育合法性地位逐渐得以确立。虽然在此过程中,出现过一些摇摆与反复,但其基本方向是正确的,保证了民办高等教育事业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

    (三)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律体系初步建立阶段(2002至今),其主要特点表现为对民办高等教育实行“依法治教”政策

    经过1992—2001年的快速增长,民办高等教育已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满足社会高等教育需求和高级人才培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成熟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日渐突出,民办教育立法的社会呼声日渐高涨。正是在这一背景下,2002年,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并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并不仅仅针对民办高等教育,但它的基本精神和一些具体条款,同样是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共十章六十八条,整部法律体现了对民办教育(包括民办高等教育)的鼓励、促进和“依法治教”精神,使民办教育(包括民办高等教育)步入了一个法制化的发展阶段。

    2003年4月,教育部又发布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独立学院的性质、法律地位、合法权益,对独立学院的办学行为进行了具体规范。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把《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加以具体化。2004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一步规范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管理。2005年3月,国家发改委公布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2007年,教育部又出台了《民办高等教育办学管理若干规定》,采取了一些新举措,如对民办高校的年检制度、财产过户制度、教育督导制度等,对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总之,《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颁行,使以《民办教育促进法》为核心的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律体系得以初步建立。

    以上我们主要是从国家层面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演变历程进行了回顾。其实,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体系建设过程中,除国家层面的政策法律外,在不同时期,一些地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也出台并施行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政策法规。如1994年的《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1995年的《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1998年的《浙江省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若干规定》、1998年的《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9年的《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等。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颁行后,中国民办教育的法制化建设进入一个以地方立法为主的新阶段,以《陕西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为开端,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四川等都相继出台了关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民办教育政策法规,也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建设成就

    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通过政策建设,基本确立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合法性地位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即对民办高校实行了改造和接管的政策,民办高等教育在“过渡时期”(1949-1956)就因丧失其合法性存在而退出了历史舞台。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公办高等教育的社会供给严重不足,民办高等教育被认为具有“拾遗补缺”的作用,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获得了一种事实上的承认,但它存在与发展的政策环境并不明朗,也不具备形式上的合法性。在80年代后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开始被认为是我国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成为“国家办学的补充”。但是,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民办高校的办学层次还比较低,主要是以“助学”和“助考”的方式生存和发展。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民办高等教育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不但民办高校的数量迅速增加,而且,民办高校的办学层次也在不断提升。1993年,我国开始在部分省市试点进行高等教育“国家学历文凭考试”工作。从实际情况看,高等教育“国家学历文凭考试”主要是由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承担。以“试点”为契机,一些民办高校开始由非学历教育进入学历教育领域,民办高等教育的办学范围得以迅速扩大。有统计表明,“到停止这项试点为止,全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共有370余所,占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29.8%,在校生30余万人,为社会培养了几十万名具有专科学历的人才。”但是从总体看,在1998年以前,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地位并不牢固,其办学范围受到了国家政策的严格限制。换言之,民办高等教育的合法性依然存在问题。 

    在《高等教育法》、《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等重要政策颁行后,民办高等教育的合法性才真正得到了普遍的加强。特别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行,使民办高等教育的合法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民办高等教育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据统计,到2005年底,全国民办普通高校共有252所(不含独立学院),在校生达212.63万人,其中民办本科高校25所,另有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1077所,注册学生达109.15万人。

    (二)初步建立了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法律体系

    经过近三十年的政策法规建设,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中国特色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律体系。主要表现在:(1)现有的教育政策法律已经覆盖到民办高等教育的主要方面。在我国民办教育起步阶段,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不完整、不健全。最初出台的一些政策只涉及民办高等教育的某些方面,如办学主体资格、民办高校的招生广告、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印章管理等。随着民办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壮大,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国家或地方性政策法规。到目前为止,已有的政策法律法规已经基本覆盖了民办高等教育所有的主要方面,如民办高等教育的办学方针、性质、办学条件、设置与审批程序、管理结构、相关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等。这表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律体系在事实上已初步建立;(2)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法律体系的层级结构基本形成。《宪法》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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