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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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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78年以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建设大体经历了三个基本阶段,这三个基本阶段各有特点。在近三十年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建设历程中,既取得了成绩,也存在一些问题。以史为鉴,有利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历史;成就;问题
民办高等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需要多种资源,其中政策是最重要、最宝贵的资源。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程度及相应的政策环境的好坏,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会产生明显的推动或阻碍作用。一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也可以说是一部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演变的历史。认真分析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建设历史,以史为鉴,对加强我国民办教育政策法律体系建设,推动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具有理论与实践双重意义。
一、1978年以来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建设历史
1978年以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建设的历史大致可分为三个基本阶段。
(一)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建设的起步阶段(1978—1991年),其主要特点是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实行“允许与限制”并行的政策1978-1991年间,国家颁行了一系列政策法律,为民办高等教育的恢复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政策资源。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1987年)、《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几个问题的通知》(1988年)、《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1991年)等。
通过这些政策文本的分析可以看出,与人们思想解放的广度与深度相一致,这一时期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主要表现出了“允许与限制”并行的基本特点。对此,能从如下两个方面得到较好解释:一是通过默许或默认民办高校建立与发展的事实,释放出允许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信号,但不出台具体政策。改革开放后,较早出现的一批民办高等学校,如北京自修大学(邓小平题写校名)、中国农民大学(胡耀邦题写校名)、中华社会大学(彭真题写校名)、华南女子文理学院等,都是在相关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出台前,由一些社会地位较高、身份比较特殊的社会知名人士或知识分子群体支持创办的,而国家对此给予了事实上的承认;二是在民办高等教育自发性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都带有原则性、限制性特征,使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始终处于国家权力的绝对掌控之中。如对私人办学资格的承认,虽然1982年的《宪法》中有原则性规定,但不具体、不明晰。直到1986年9月11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才添加了“个人依法办学可以进行试办”的明确规定;再如1987年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一方面“鼓励和运行社会力量办学”;另一方面又对民办高等教育,特别是学历教育作出了许多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总之,1978-1991年间,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建设的起步时期,国家抱着一种试探性的、小心翼翼的态度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既希望被中断近三十年的民办高等教育得到恢复和发展,又对民办高等教育性质与发展前景充满了怀疑和担忧。因此,其政策表现出既允许又限制的矛盾特征。
(二)民办高等教育政策逐步完善阶段(1992-2001年),其主要特点是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实行鼓励与规范并重的政策
在1978—1991年间,虽然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得到了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速度却比较缓慢。截至1991年,全国有民办高校450所,与1986年(370所)相比仅增加了80所。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我国社会改革进程明显加速。与之相适应,民办高等教育获得了一个比较宽松的发展环境。1992年10月,中国共产党召开十四大,大会报告明确提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改变国家包办教育的做法。”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改革办学体制,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等。同年,国家教委颁行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重要的政策法律文件,都表达了同样的鼓励和规范并重的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精神。在这些政策法律的指导下,不但民办高校的数量有了显著的增长,而且办学范围也迅速扩大,开始向学历教育领域拓展,办学层次得以提升。1993年,出现了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文凭考试试点高校;1994年,出现了第一批从事学历文凭教育的民办高校,如北京海淀走读大学、黄河科技学院等;至1996年底,全国共有独立发放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21所,在校生1.2万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高校89所,在校生5.14万人;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包括自考助学、高考补习、进修培训)110所,在校生108.4万人。
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既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强调要“将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又对民办高等教育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
民办高等教育办学范围的政策放宽,是始于1998年以后颁行的几个重要政策法律文件。如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第六条),从法律上排除了对民办教育办学范围的不合理的限制。同年,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该《计划》列专条(第十条)鼓励和规范民办教育、特别是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社会力量不但可以举办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而且也可以举办普通高等学校。至此,民办高等教育的办学禁区从政策法律角度被彻底打破。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这一时期是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建设逐步完善时期。一方面,对民办高等教育给予大力鼓励和支持;另一方面,针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加强对民办高等教
关键词: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历史;成就;问题
民办高等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需要多种资源,其中政策是最重要、最宝贵的资源。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程度及相应的政策环境的好坏,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会产生明显的推动或阻碍作用。一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也可以说是一部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演变的历史。认真分析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建设历史,以史为鉴,对加强我国民办教育政策法律体系建设,推动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具有理论与实践双重意义。
一、1978年以来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建设历史
1978年以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建设的历史大致可分为三个基本阶段。
(一)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建设的起步阶段(1978—1991年),其主要特点是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实行“允许与限制”并行的政策1978-1991年间,国家颁行了一系列政策法律,为民办高等教育的恢复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政策资源。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1987年)、《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几个问题的通知》(1988年)、《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1991年)等。
通过这些政策文本的分析可以看出,与人们思想解放的广度与深度相一致,这一时期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主要表现出了“允许与限制”并行的基本特点。对此,能从如下两个方面得到较好解释:一是通过默许或默认民办高校建立与发展的事实,释放出允许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信号,但不出台具体政策。改革开放后,较早出现的一批民办高等学校,如北京自修大学(邓小平题写校名)、中国农民大学(胡耀邦题写校名)、中华社会大学(彭真题写校名)、华南女子文理学院等,都是在相关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出台前,由一些社会地位较高、身份比较特殊的社会知名人士或知识分子群体支持创办的,而国家对此给予了事实上的承认;二是在民办高等教育自发性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都带有原则性、限制性特征,使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始终处于国家权力的绝对掌控之中。如对私人办学资格的承认,虽然1982年的《宪法》中有原则性规定,但不具体、不明晰。直到1986年9月11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才添加了“个人依法办学可以进行试办”的明确规定;再如1987年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一方面“鼓励和运行社会力量办学”;另一方面又对民办高等教育,特别是学历教育作出了许多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总之,1978-1991年间,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建设的起步时期,国家抱着一种试探性的、小心翼翼的态度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既希望被中断近三十年的民办高等教育得到恢复和发展,又对民办高等教育性质与发展前景充满了怀疑和担忧。因此,其政策表现出既允许又限制的矛盾特征。
(二)民办高等教育政策逐步完善阶段(1992-2001年),其主要特点是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实行鼓励与规范并重的政策
在1978—1991年间,虽然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得到了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速度却比较缓慢。截至1991年,全国有民办高校450所,与1986年(370所)相比仅增加了80所。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我国社会改革进程明显加速。与之相适应,民办高等教育获得了一个比较宽松的发展环境。1992年10月,中国共产党召开十四大,大会报告明确提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改变国家包办教育的做法。”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改革办学体制,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等。同年,国家教委颁行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重要的政策法律文件,都表达了同样的鼓励和规范并重的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精神。在这些政策法律的指导下,不但民办高校的数量有了显著的增长,而且办学范围也迅速扩大,开始向学历教育领域拓展,办学层次得以提升。1993年,出现了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文凭考试试点高校;1994年,出现了第一批从事学历文凭教育的民办高校,如北京海淀走读大学、黄河科技学院等;至1996年底,全国共有独立发放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21所,在校生1.2万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高校89所,在校生5.14万人;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包括自考助学、高考补习、进修培训)110所,在校生108.4万人。
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既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强调要“将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又对民办高等教育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
民办高等教育办学范围的政策放宽,是始于1998年以后颁行的几个重要政策法律文件。如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第六条),从法律上排除了对民办教育办学范围的不合理的限制。同年,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该《计划》列专条(第十条)鼓励和规范民办教育、特别是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社会力量不但可以举办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而且也可以举办普通高等学校。至此,民办高等教育的办学禁区从政策法律角度被彻底打破。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这一时期是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建设逐步完善时期。一方面,对民办高等教育给予大力鼓励和支持;另一方面,针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加强对民办高等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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