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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行政法治的现实问题的影响探讨
摘要:1997年9月,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依法治国”,从此,依法治国的口号便在中华大地上传播开来。勿庸置疑,法治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组成部分。十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虽然说小有成就,但是,从整体上而言,还是不能让人满意。尤其是在我国的依法行政方面,推行的速度显著跟不上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行政法治;现实问题;工具性
Abstract: in September, 1997, Jiang Zemin proposed in party's 15 big reports “manages state affairs according to law”, henceforth, manages state affairs according to law the slogan then disseminates in the China. The no need to doubted that the government by law administration is the core constituent which manages state affairs according to law. For ten years, our country's government by law construction, although said that slightly has the achievement, but, says overall, cannot be satisfying. Especially in our country's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aspect, the carrying out speed obviously cannot follow our country social development the need.
key word: Administrative government by law; Realistic question; Utilizable
前 言
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相对缓慢的原因是多元的,笔者认为一下几方面是根本的。第一是我国对法律的工具性定位;第二是将行政法定位为管理法;第三是现有的政治架构;第四是法治理念尚未在民众心目中扎根;第五是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有效。
一、工具性定位使法律发挥不到其应有的作用
法律是什么,中国人会告诉你是工具,西方人则会告诉你是信仰。
在西方,法律是一种信仰。它深深的扎根在每一个人的心中。从古希腊开始,法律便与西方人的日常生活中密不可分。在很早时候,他们就认识到,人是有私心的,所以是不可靠的,必须创造出一个公正无私的东西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最后,他们就找到了法律,因为法律是没有感情的,它不因财富的多寡、权势的大小而区别对待。不管是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还是公众的利益造到损失,他们首先想到的就是法律,因为他们认为,法律是为每一个人服务的,其作为社会的成员之一,享受法律的保护和救济是当然的事情。当然,在没有发生上述的情况时,法律在他们的心目中仍然是神圣的,是不可侵犯的,这种认识是从人们的潜意识中萌发出来的,它已经渗透到了人们的灵魂里。
在中国,近代法律是舶来品。清末,在新政的过程中,法律作为救亡图存战略的组成部分而从德国、日本、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引入。这些法律引入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满清摇摇欲坠的统治,至于法律在维护普通民众权利方面的作用,那是副产品,不属于法律实施者考虑的范筹。与西方法治国家自然演变模式相比,中国的这种嫁接式模式显然是先天不足。
法律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因此,国家对法律的态度或者说是看法将决定法律的实施程度以及法律功能发挥的大小。众所周知,中国从来就不存在依法治国的事实。在法律之上,总是会有人或人的因素在其作用,即使是现在,也不例外。法律所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它的辅助性在法律与人的因素出现矛盾的时候才会表现的相当明显。中国人用政治手段解决法律问题,美国人用法律手段解决政治问题,也许可以很好说明这一问题。
二、行政法的管理法定位限制了依法行政的真正实现
一般情况下,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被视为管理法,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行政机关更好的对社会进行管理,因此,行政效率优先于行政公正。在欧美法系国家,行政法被视为控权法,行政法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控制行政机关的权力,以防行政权对公民利益的侵犯,当行政效率与行政公正发生冲突时,行政效率让位于行政公正。
实际上,行政法是管理法,控权法,还是平衡法,不能从一个国家所属的法系和该国所声称的其是何种类型的法律去归类,而应该从该国实际上法律在运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属性去理解。
罗豪才教授所倡导的平衡理论在我国的行政法领域有很高的地位,但是,笔者认为,尽管该理论创立的意图是非常好的,但是其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且这恰恰反映了我国事实上现在的行政法属于管理法。 从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行政法建设投入了很大的精力,但是,几千年的专制传统已经深深地扎根在每个中国人的意识中,不管是当政者,还是普通民众,都已经接受了这样的一个事实,即政府是管理者,民众是被管理者,这是一个很正常的事情。
在中国,行政法是管理法。但是,以全心全意为人们服务为宗旨的当前政府在对行政法是管理法的这一事实上讳莫如深。他们总是假借为维护公共利益之名,维护着行政权在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优先地位,而对公民的利益则以要服从大局这一冠冕堂皇的言词而加以忽视。随着民众权利意识的提高,这一现象越来越引起民众不满。为了缓解这一危机,国家也在作一些努力,而罗豪才教授的平衡论正切合了这一现实的需要。缘顺分行船,故左右逢源。
三、法治理念在官员与民众心中相当浅薄
前不久,在重庆某地区,有一公民因编小曲贬低县委书记而被关入监狱达60多天之久。公安局长和检察院院长在被问及为何拘押该公民时的回答是非常的好玩,他们说,县委书记被骂,就像自己的父母被人骂一样,不把这个人抓起来,就是对父母没有尽到孝道。而法院院长在商讨是否对该人进行处理而提出我们以什么为依据而对其进行抓捕,似乎有点不妥,就是这一句话,在后来事实真相公开以后,使得法院院长官职不但没丢,反而上升一级。听起来是不是很好笑。好像上级在为民出气,实际上恰恰暴露出其背后的存在严重的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到底是在为谁服务?他们到底是该按照法律办事,还是该听从上级的?这样的问题在国外是如此的明确,而在中国却是一个含含糊糊,不甚清楚的东西。2006年实施的《公务员法》赋予公务员对上级指示与命令的异议建议权。规定,当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与命令违反法律时,可以向上级提出建议,但是,如果上级坚决要求执行,则下级必须执行,后果有上级承担,如果下级执行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与命令,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到底归谁,最终还不是国家。下级敢对上级说不吗?除非他不准备在他的职位上混了。一把手的权力过大,使得其在行事起来有效率的同时,还极易形成一言堂,助长官僚作风。
在众
关键词:行政法治;现实问题;工具性
Abstract: in September, 1997, Jiang Zemin proposed in party's 15 big reports “manages state affairs according to law”, henceforth, manages state affairs according to law the slogan then disseminates in the China. The no need to doubted that the government by law administration is the core constituent which manages state affairs according to law. For ten years, our country's government by law construction, although said that slightly has the achievement, but, says overall, cannot be satisfying. Especially in our country's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aspect, the carrying out speed obviously cannot follow our country social development the need.
key word: Administrative government by law; Realistic question; Utilizable
前 言
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相对缓慢的原因是多元的,笔者认为一下几方面是根本的。第一是我国对法律的工具性定位;第二是将行政法定位为管理法;第三是现有的政治架构;第四是法治理念尚未在民众心目中扎根;第五是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有效。
一、工具性定位使法律发挥不到其应有的作用
法律是什么,中国人会告诉你是工具,西方人则会告诉你是信仰。
在西方,法律是一种信仰。它深深的扎根在每一个人的心中。从古希腊开始,法律便与西方人的日常生活中密不可分。在很早时候,他们就认识到,人是有私心的,所以是不可靠的,必须创造出一个公正无私的东西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最后,他们就找到了法律,因为法律是没有感情的,它不因财富的多寡、权势的大小而区别对待。不管是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还是公众的利益造到损失,他们首先想到的就是法律,因为他们认为,法律是为每一个人服务的,其作为社会的成员之一,享受法律的保护和救济是当然的事情。当然,在没有发生上述的情况时,法律在他们的心目中仍然是神圣的,是不可侵犯的,这种认识是从人们的潜意识中萌发出来的,它已经渗透到了人们的灵魂里。
在中国,近代法律是舶来品。清末,在新政的过程中,法律作为救亡图存战略的组成部分而从德国、日本、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引入。这些法律引入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满清摇摇欲坠的统治,至于法律在维护普通民众权利方面的作用,那是副产品,不属于法律实施者考虑的范筹。与西方法治国家自然演变模式相比,中国的这种嫁接式模式显然是先天不足。
法律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因此,国家对法律的态度或者说是看法将决定法律的实施程度以及法律功能发挥的大小。众所周知,中国从来就不存在依法治国的事实。在法律之上,总是会有人或人的因素在其作用,即使是现在,也不例外。法律所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它的辅助性在法律与人的因素出现矛盾的时候才会表现的相当明显。中国人用政治手段解决法律问题,美国人用法律手段解决政治问题,也许可以很好说明这一问题。
二、行政法的管理法定位限制了依法行政的真正实现
一般情况下,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被视为管理法,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行政机关更好的对社会进行管理,因此,行政效率优先于行政公正。在欧美法系国家,行政法被视为控权法,行政法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控制行政机关的权力,以防行政权对公民利益的侵犯,当行政效率与行政公正发生冲突时,行政效率让位于行政公正。
实际上,行政法是管理法,控权法,还是平衡法,不能从一个国家所属的法系和该国所声称的其是何种类型的法律去归类,而应该从该国实际上法律在运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属性去理解。
罗豪才教授所倡导的平衡理论在我国的行政法领域有很高的地位,但是,笔者认为,尽管该理论创立的意图是非常好的,但是其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且这恰恰反映了我国事实上现在的行政法属于管理法。 从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行政法建设投入了很大的精力,但是,几千年的专制传统已经深深地扎根在每个中国人的意识中,不管是当政者,还是普通民众,都已经接受了这样的一个事实,即政府是管理者,民众是被管理者,这是一个很正常的事情。
在中国,行政法是管理法。但是,以全心全意为人们服务为宗旨的当前政府在对行政法是管理法的这一事实上讳莫如深。他们总是假借为维护公共利益之名,维护着行政权在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优先地位,而对公民的利益则以要服从大局这一冠冕堂皇的言词而加以忽视。随着民众权利意识的提高,这一现象越来越引起民众不满。为了缓解这一危机,国家也在作一些努力,而罗豪才教授的平衡论正切合了这一现实的需要。缘顺分行船,故左右逢源。
三、法治理念在官员与民众心中相当浅薄
前不久,在重庆某地区,有一公民因编小曲贬低县委书记而被关入监狱达60多天之久。公安局长和检察院院长在被问及为何拘押该公民时的回答是非常的好玩,他们说,县委书记被骂,就像自己的父母被人骂一样,不把这个人抓起来,就是对父母没有尽到孝道。而法院院长在商讨是否对该人进行处理而提出我们以什么为依据而对其进行抓捕,似乎有点不妥,就是这一句话,在后来事实真相公开以后,使得法院院长官职不但没丢,反而上升一级。听起来是不是很好笑。好像上级在为民出气,实际上恰恰暴露出其背后的存在严重的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到底是在为谁服务?他们到底是该按照法律办事,还是该听从上级的?这样的问题在国外是如此的明确,而在中国却是一个含含糊糊,不甚清楚的东西。2006年实施的《公务员法》赋予公务员对上级指示与命令的异议建议权。规定,当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与命令违反法律时,可以向上级提出建议,但是,如果上级坚决要求执行,则下级必须执行,后果有上级承担,如果下级执行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与命令,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到底归谁,最终还不是国家。下级敢对上级说不吗?除非他不准备在他的职位上混了。一把手的权力过大,使得其在行事起来有效率的同时,还极易形成一言堂,助长官僚作风。
在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