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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垄断中的反垄断法的法律规制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8-25 0:20:59

摘要:行政垄断是我国经济生活中最为突出的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行政垄断具有双重违法性,既违反行政法,又违反竞争法。反行政垄断不仅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我国加入WTO适应国际经济规则的需要。本文对我国行政垄断的内涵、构成要件及性质进行界定,分析了行政垄断对现实生活的危害及成因,针对行政垄断规制时应考虑的问题进行了有益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立法意见,以供有关立法机关在制定我国反垄断法时予以参考。
关键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法律规制;市场竞争
Abstract: The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is in our country economic life the most prominent severely impair market fair competition monopoly behavior. The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has dual illegal, both violates the administrative law, and violates the competition law. The counter-administrative monopoly is not only establishes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need, is also our country joins WTO to meet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y rule need. This article to our country administration monopoly's connotation, the constitution important document and the nature carries on the limits, analyzed the administration to monopolize to the real life harm and the origin, in view of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rules and regulations when should consider the question has carried on the beneficial discussion, based on this and proposed the corresponding legislative opinion, supplied the related Legislature to formulate time our country antimonopoly law gave to refer. 
key word: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Antimonopoly law; Legal rules and regulations; Market competition 

研究背景
  行政垄断已经构成中国经济沿着市场化道路继续前行的重大阻力。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等行政机关或委托授权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微观经济活动中排斥、限制正当市场竞争的行为[1]。行政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地区封锁、行政强制交易、行政性公司、行业壁垒等。
  行政垄断应由如下要件构成:1.主体要件,是指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和责任的承担者。在我国,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和政府部门及政府委托授权的组织。政府,指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指中央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并且中央政府在特定条件下也可能成为行政垄断的主体。2.主观要件,是行政权力的滥用即行政垄断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排除,即在一定交易领域里,使某些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包括现实的排除和有发生排除后果的可能。(2)支配,指对商事主体加以制约,直接或间接地剥夺该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自主作出决定的权利。(3)妨碍,即公平竞争的妨碍性,指存在着给公平竞争秩序带来不良影响的危险性,而不必是已经发生了结果。3.客观要件,指行政垄断行为导致某一生产或流通领域的竞争受到实质性的限制和损害,即行政垄断行为的危害性。
  行政垄断的性质:首先,行政垄断同时具有行政性和经济性的双重性质。其次,行政垄断是权力寻租的表现。权力寻租理论是从经济学上的寻租理论引申而来的,是指国家公权力主体以手中握有的行政权力作为筹码,向企业或个人出租权力,收取租金,获得个人或小集体利益的行为。第三,行政垄断具有双重违法性。行政垄断不仅违反了市场竞争法,而且违反了行政法。
      一、行政垄断对当代中国社会造成的危害
        (一)破坏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体系的形成
  行政垄断下形成的地方保护主义、封锁市场、阻碍外地人才进入本地、限制本地人才流向外地、对外地企业滥征各种税、费等行为筑成一道道无形的地方间贸易壁垒,违背了建立统一开放市场的要求,成为建立全国统一市场体系的最大障碍。行政手段强行配置资源取代资源的市场配置,在一定的经济领域内长期闭锁市场,限制竞争,使市场调节机能无法发生作用。
  (二)滋生腐败等丑恶现象
  行政垄断是一种滥用行政权的行为,行政与经济搅和在一起,容易形成公共权力的私权化和个人化,而且由于这种滥用行政的行为的隐蔽性,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以致部分人员以权谋私,而一些经营者崇尚权力的权威,大肆贿赂政府官员,搞权钱交易,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形象。没有明确、完整、合理的行为规范对其加以约束和监督,因而极易产生权力滥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现象,成为滋生政治腐败的温床。
  (三)损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使得当地企业独占市场,外地企业难以打进其市场,同时行政垄断通过设置市场壁垒,强制交易等,使竞争机制无法发挥作用,从而产生垄断价格。消费者无法获得价廉物美的商品,甚至不能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违背了消费者意愿,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二、行政垄断的成因
        行政垄断的形成和存在,与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制度和特定历史阶段的国情是分不开的。
  (一)经济体制改革弊端
  行政分权体制的形成是行政垄断特别是地区垄断形成的直接原因。地方财政包干制度使地区经济的局部利益不断被强化,造成经济上的各自为政、画地为牢。本地产品的销售情况直接关系到地方财政,因而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地方政府对自己有竞争力的商品希望打出去,占领的市场越大越好;对自己无竞争力的商品则希望保护起码的市场范围。同时,政企分离的不彻底也为行政垄断的产生提供了现实基础。政府直接指挥企业的积习及企业与政府之间千丝万缕的人际关系格局,形成了一个实力很强的地方垄断集团。
  (二)法律制度的不完备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对行政垄断加以规制,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中有部分条文对行政垄断行为加以限制,但由于其支离破碎,且都是笼统地停留在表面层次上的规定,无法形成规制行政垄断这种复杂社会现象的合力。此外,我国在具体法律规定和行政执法实践上,并没有体现出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且在追究行政机关行政垄断的责任时,阻力很大,违法难究。
  (三)行政机关用人升迁制度的驱使
  由于我国对地方政府领导的考评标准主要是依据其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增长指标,因此,有些地方政府的领导为了追求“政绩”,便会在当政时期利用各种手段来保护本地企业,不使其受到外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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