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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基本原则与和谐社会的新探讨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8-25 0:11:39

摘要:目前,有关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研究的视角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解读方面存在分歧。经济法基本原则应该是经济法特质的体现。在建构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经济法应确立平衡协调、社会公平、可持续发展三原则。
关键词:中国经济法;经济法基本原则;和谐社会;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related economic rules and regulations basic principle's research has wide divided opinions, the author thought that its primary cause lies in the research the angle of view and has the difference to the economic rules and regulations basic principle explanation aspect. The economic rules and regulations basic principle should be the economical Fatt archery target manifests. Under the construction harmonious society's big background, the economic rules and regulations should establish coordinated, the social justic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ree principles balanced. 
key word: Chinese economic rules and regulations; Economic rules and regulations basic principle; Harmonious society; 

    一、和谐社会的内涵解读
  所谓“和谐”,《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配合得适当和匀称”,而实际上,人们从不同的角度使用解释了这一概念。日常生活中,“和谐”经常被用于描述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协调与融合的关系,在形式上,基于中国的文化理念,“和谐”表明了一种状态,追求“人与天地万物为一体。基于西方价值理念,强调在个性基础上达成的协调。[1]人们从不同的学科角度对和谐社会做出了不同的解释。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和谐社会就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协调发展的社会,也即是各种社会资源在地区之间、产业之间、部门之间进行合理有效配置,使生产力可持续发展,使所有成员公平分配、占有和享用社会财富的社会。从社会学角度上讲,“和谐社会”就是社会结构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这是从社会整合功能的角度表述的一个概念。[2]
  法律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以权利和义务为规范内容,以利益调整为核心。和谐也是法所追求的价值,法的和谐植根于社会经济和人类社会的发展,它通过缓和紧张、化解冲突、稳定秩序而反映事物发展的协调、平衡、秩序和合乎规律性特征。因此,和谐社会是一种法治理念,它以实现社会各阶层利益公平为出发点。当然和谐社会不排除利益冲突,相反能够容纳冲突并通过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有效调整。如果法律制度完善且合理,全体人民就能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和谐相处,反之如果法律制度欠缺失当,社会关系就会扭曲动荡。 
      二、和谐社会与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的反思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学者们对此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一原则说”,[3]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2.“二原则说”,[4]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3.“三原则说”,[5]依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以及资、权、利相统一原则。4.“七原则说”,[6]按照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七个原则,即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及还有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与调制绩效原则,适当干预与合理竞争原则,适度干预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合理竞争原则、弱者保护原则等观点[7]。总体而言,以上诸说,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进程而不断修正和完善起来的理论,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认识过程。他们的观点之所以有分歧,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他们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构成要素把握不住。 
  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序、稳定、协调和发展,而这一切又是和谐社会的特征和体现。和谐社会中公平与效率是相互结合而不是相互排斥的,效率是实现公平的前提和条件,而不是以牺牲公平为条件。同样公平也是保持和提高效率的条件,而不以损失效率为条件。在主体多元、价值多元、利益多元的社会,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和谐为自己的价值目标和追求。经济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本位,平衡协调各种经济和社会因素,体现国家意志法律制度,国家平衡协调应该成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因为和谐社会需要国家平衡协调介入到市场自身难以解决的和不对称的经济关系中,重新对经济参与者之间分配权利和义务,平衡协调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当前社会分配不公、贫富悬殊等问题愈演愈烈,反映了我国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严重脱节,面对这些,我们必须改变先前的重经济效率而忽视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坚持优先公平兼顾效率。同时,经济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本位,体现国家意志的协调政府经济参与市场主体运行的法律制度。近些年以来,在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指导下,人们把地球上的一切都视为自己利用、改造、掠夺的对象,最终造成了环境失衡、生态破坏,人类生存基础遭受了严重破坏,人类也受到了自然的严惩。要变更这种无序的状态,我们因该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三、和谐社会视野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从和谐社会的视角来审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更改将平衡协调、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发展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三个原则符合经济法原则的要求,能贯穿于经济立法、经济制法和经济司法的所有活动之中,能使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较好地区别开来。这些三个原则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中平衡协调原则是工具性原则,而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是目的性原则,工具性原则是实现目的性原则的基础和前提,而目的性原则是工具性原则的方向和归宿。
     (一)平衡协调原则
  对资源控制的不同导致了利益差别,利益差别构成了利益冲突,利益的冲突要求以社会本位为价值取向的经济法予以调整。我们建立和谐社会最根本的是维护经济上的公平公正,而经济上的公平公正的关键是建立平衡的利益机制。庞德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大类。个人利益是直接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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