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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法》对银行贷款保护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8-4-29 23:43:28

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二是《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这些规定对银行贷款的保护有三个方面的积极作用:其一,有利于防止企业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拒绝承担银行债务;其二,有利于防止企业假借分立、变更名称等手段逃避银行债务;其三,在银行进行改制的情况下,改制前的银行债权由改制后的银行享有,不至于银行改制而造成贷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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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对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当事人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就无效借款合同来说,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第一,双方返还本息,即借款人归还银行贷款本金,不再支付利息,已支付的利息银行应返还给借款人。第二,借款人返还本金,利息收归国家所有。如银行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非法目的而仍贷给其款造成合同无效的,即采用这种处理方式。第三,借款如数归还银行本金,支付利息。如借款人以欺诈手段订立借款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诈骗人就要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第四,本息都收归国家所有。如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签订借款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而造成合同无效的,借款合同所涉及的本息都应收归国家所有。第五,返还集体或者第三人。对银行与借款人因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如串通骗取第三人为借款合同担保)的无效合同,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集体或第三人。

  (三)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经撤销权人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或使合同效力自始消灭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借款合同出现上述情形时,如果银行行使变更权,则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如果银行行使撤销权,则合同自始就无约束力;如果银行不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则合同有效,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更好地维护贷款安全。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条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称为效力待定合同。该种合同的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有追认权的人使其确定,当它经追认权人追认后其效力便溯及到合同成立之时确定为有效;而当追认权人否认或未追认(《合同法》规定视为拒绝追认),则该合同便无效。因此,效力待定合同是否有效,完全取决于追认权人的追认与否。当然,合同未经追认前,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47条、48条和第51条是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对于银行来说,签订借款合同后在下列情况下,要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依法确定合同效力,以免合同无效;要么及时撤销合同,防止损失产生。第一,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借款合同。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未追认的,银行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未经追认之前,银行可以撤销合同。第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与银行订立的借款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银行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银行有权撤销合同。第三,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无处分权的他人的财产用于贷款抵押或质押,只有经权利人追认,该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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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确定合同效力时;应把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区别开来。表见代理是指本属无权代理,但因为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银行利用表见代理的规定,可使一些情况下因行为人无权代理却代本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对保护银行贷款安全较为有利。结合《合同法》第49条、第50条的规定,借款合同适用表见代理的情形有:第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借款合同,银行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例如,甲持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代该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而在此之前,该公司已通知甲终止代理关系,但没有及时收回授权委托书,银行根据甲所持的授权委托书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该借款合同有效。第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借款合同,除银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如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向银行贷款超过300万元的,需经董事会同意。该公司董事长未经董事会同意,就与某银行签订了500万元的借款合同,如果银行不知道该公司章程有上述规定的话,该借款合同就不能按无效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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