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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民法院民事案件送达存在的问题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30 7:47:44

还有一个“适龄适智”的原则,即为被送达人暂时不在住所时,送达人将法律文书留置在该住所的,该住所地居住的具有成年、正常智力的人签收同样为有效送达。我国由于法律渊源、人文环境及历史背景等方面的不同当然不能生搬硬套,可以适当的对现行的立法进行改善,以达到我国民事案件高效送达的目的。

(一)在直接送达方面
立法规定直接送达可以采用“随时送达”制度,即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只要法院送达人遭遇被送达人便可以向其送达法律文书,被送达人有义务签收,如果拒不签收可以现场留置送达,皆为有效送达。对于当事人恶意逃避送达的行为由立法授权,可采取较为强硬的妨害民事诉讼的司法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等。在送达意义上强化送达目的,即重点是让被送达人知道法律文书所表述的内容,并告知被送达人其不依照法律文书内容实施的法律后果。
取消要求人民法院必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的规定,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联合制定一套关于基层组织、所在单位如何协助法院送达工作的规定,强化其义务性并明确其法律责任。在规定中明确法院可要求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代收,其代收后必须于七日内转交给被送达人,立法授权代收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享有留置转交权,不论被送达人是否收取,只要实施了法律文书实际转交的行为即可。基层组织、所在单位须于转交完毕三日内向法院出具已实际送达的证明,若不转交或拖延不转交或转交了拒不出具转交证明,由立法授权法院可对基层组织、所在单位及直接责任人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以保证法院工作的严肃性和送达的有效性。
在普通程序中均可适用《简易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下,由送达人注明情况即视为送达。
把可为被送达人代收的对象进行适当的扩大。当被送达人为自然人时,代收人不要仅局限于“同住成年家属”,可把《民诉法》关于管辖的密切联系理论运用到送达程序上。代收人范围可扩大到与被送达人有密切联系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物业管理处、亲戚、邻居、同事或朋友等;当被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只要该人员能出示相关工作证明,就可向其送达,也可以要求该单位住所地的物业管理处代收。由立法强制性规定,上述代收部门有义务代收,代收人签收后须于七日内向被送达人转交,立法授权上述代收人具有留置转达权,不论被送达人是否愿意收取,只要实际进行转交,三日须内向法院出具已送达相关证明,但须向代收人明确告知其转交义务及其恶意不转交,出具假证明的法律后果,并由相应的明确立法规定,加上司法强制措施作后盾以保证强制实施。
以上直接送达不能时,法院送达人员可将法律文书张贴在被送达人的住所醒目位置,并运用相机、摄影机、证人证言等佐证已合理合法送达。更多论文资料尽在www.fw789.com
全面实行《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送达方式,将《简易程序规定》的第五、九、十、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的规定适用到普通程序。
现在正处于法院探索机构改革新路子的大好环境下,我院在以院长黄常青为核心的院党组领导下搞改革试点,由书记员、法警成立送达小组,并在法院内部设立法律文书送达窗口,直接面对当事人,专门负责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通过以上改革,我院在法律文书的送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提高了有效送达的质量,充分保障了我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笔者认为此举应予大力提倡和推广,值得其他各地法院借鉴。

(二)在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和邮寄送达方面
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委托送达事项出台专门性的规定,统一全国法院委托送达工作,改进委托方式,缩短委托期限,规定具体操作和法律责任,明确受托法院的义务,追究委托送达承办人延误送达的责任。
笔者认为,受托法院应当是被送达人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不论委托法院的级别或审级,负送达义务的受托法院都应是基层人民法院,并且由基层人民法院成立的送达小组专门负责委托送达。委托法院应当将待送达的法律文书齐备,并附被送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其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资料应当详细准确。受托法院须在《委托送达函》上注明委托法院的地址、邮码及承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并通过邮政机构以公务信函的形式邮寄给受托法院。受托法院收到《委托送达函》及待送法律文书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在三日内安排送达人进行送达,并在七日内送达完毕。对于受托法院成功送达的(包括留置送达),受托法院应当在送达后三日内将送达回证通过公务信函的形式回寄给委托法院。由于地址不详或地址改变而送达不能的,受托法院送达人应当在即日电话通知委托法院的承办人,并作出书面说明或要求有关机关提供相关书面证明,于三日内寄回给委托法院。
转交送达方面,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军委、公安部、司法部联合行文,对在军队的被送达人,规定可交由军事法院委托送达或该部队的机关转交送达,受托的军事法院或被送达人所在的部队机关签收即为有效送达。对在看守所、监狱、劳教所的被送达人,看守所、监狱、劳教所有义务向法院签收法律文书,并于收到后七日内向被送达人转交,实际转交后三日内向法院出具证明佐证。
邮寄送达方面,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邮政部联合行文,邮局成立专门的司法专邮部门,各地政府给予人事、财政上的支持,人员可由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专职邮递员负责司法送达。若被送达人受送达地址属于本地邮政机关管辖的,在法院交邮之日起三日内必须安排送达,并在七日内完成送达;若被送达人受送达地址属于本地区或本省、市的,收邮部门应在三日内转递给被送达地址邮政部门,该邮政部门收到后应在三日内安排送达,并于七日内送达完毕;若被送达人受送达地址属跨地区或跨省、市的,收邮部门应在七日内转递给被送达地址邮政部门,该邮政部门收到后应在三日内安排送达,并于七日内送达完毕。由立法确定邮递员在执行送达任务时享有与法院送达人员同等的法律地位,其送达方式可遵循以上规定,同样产生送达效力,为有效送达。同时也规定邮递员的法律责任,送达后须三日内将送达回证交回法院。对送达不能的,由邮递人员出具送达说明或要求受送达人单位或得知受送达人所在信息的知情人出具送达证明即可,并于三日内将该送达说明或证明寄回给法院。
对于以上所出具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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