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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无效保证合同
定无效后,保证人虽然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尚需负担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我们认为是一种缔约过错责任。
所谓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规定,显然是对缔约过错责任的实质概括。
保证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当其无效时,也可以适用缔约过错责任。保证合同在缔约之际,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由一般关系转变为特殊的结合关系,由此而产生了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上的先保证合同义务,这种义务不受保证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的影响,它是随着缔约过程中的互相接触磋商而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如果保证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无效保证合同适用缔约过错责任,仍属于民事责任之一种,其自身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往往并非保证人一人的责任,有时债务人、债权人也会有过错,有不同的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原因,就有不同的责任承担。因此,欲追究保证人的缔约过错责任,应在分析查实造成无效合同的因素的基础上,分清各方当事人过错大小,而后方能正确适用缔约过错责任来界定保证人的责任问题。1,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界定。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过错应在主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保证人对主合同无效并无过错,一般不承担缔约过错责任。但是,如果保证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仍对该合同提供保证的,在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就应承担缔约过错责任。2.保证合同因自身原因而导致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界定。保证合同无效在很多情况下,不是因主合同无效引起的,而是保证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无效,在此情况下,应根据不同的无效原因来具体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以准确界定保证人的缔约过错责任。(1),因保证人不适格导致保证合同无效。在保证人无保证资格的情况下,保证人应承担缔约过错责任。(2),因违背保证人意思而致保证合同无效。例如,主合同当事人互相串通,骗取保证人作保,过错在主合同当事人,保证人不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3.因保证合同的不适法而致无效。一般情况下,除非受欺诈或胁迫等因素,保证人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错责任。
三、保证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承担
在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法律后果的承担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保证合同无效民事责任承担的范围.保证合同无效时所产生的是缔约过错责任,因此,保证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承担范围只能是相对人因信赖合同有效但实际上却无效所蒙受的损失,即信赖利益的损失,承担信赖利益损失的结果是使当事人的财产达到合同未曾发生时的状态,其终极目标是使债权人的财产利益恢复原状”,其损失范围既包括因—方的缔约过错行为而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为缔约支付各种费用,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保证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得到的机会,如丧失得到合格保证人的机会。当然,这种信赖利益损失的具体承担还要受保证人、主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过错程度因素的影响。
确定主债权人信赖利益损失,也就明确了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根据恢复原状的原则,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具体表现为:一是订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赴订约地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二是履行费用,包括准备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和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三是合理的间接损失。不过,应注意的是,保证合同无效责任承担的范围不应受导致保证合同无效原因的影响,即均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且,还应区分该保证合同无效的信赖利益损失与因合同未履行而丧失的履行利益是两种不同的责任性质,后者是基于合同责任而非缔约责任。(二),保证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承担.保证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承担,实际也体现了恢复原状的原则,即通过使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另—方处于如同其未订立合同的地位。更多论文资料尽在www.fw789.com
在主合同有效,仅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债权债务人应按约履行其所有的义务,谁违约谁应承担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就保证人而言,其也可能会承担责任,但这种责任如不是保证责任,而是实施无效民事行为的责任,应按无效民事行为来处理。
在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亦无效的情况下,其保证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是由主合同债权债务人与保证人按过错大小共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具体说,如果保证人对无效合同是故意作保,则在被担保的合同确认无效后,若被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则保证人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当然,这种责任同样不是保证责任,而是相对独立于主债务的民事责任。(三),保证合同无效返还财产的责任承担.保证合同无效时返还财产的责任承担最直接地体现了恢复原状的原则。即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因此,不论接受财产一方是否有过错,都应当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在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债权债务人不存在互相返还财产的义务。
在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亦无效的情况下,保证人只承担补充主债务人返还财产不足部分的返还责任。
保证人承担了补充主债务人返还财产责任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所向主债权人承担的返还财产损失,以使财产恢复到保证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释义[M].法律出版杜.1995.10.
[3]董开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原理与条文释义[M].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34.
[4]于静明.也论无效保证合同的确认和处理[J].法学评论.1999.1.
[5]郭明瑞,杨立新.担保法新论[H].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39.
所谓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规定,显然是对缔约过错责任的实质概括。
保证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当其无效时,也可以适用缔约过错责任。保证合同在缔约之际,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由一般关系转变为特殊的结合关系,由此而产生了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上的先保证合同义务,这种义务不受保证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的影响,它是随着缔约过程中的互相接触磋商而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如果保证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无效保证合同适用缔约过错责任,仍属于民事责任之一种,其自身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往往并非保证人一人的责任,有时债务人、债权人也会有过错,有不同的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原因,就有不同的责任承担。因此,欲追究保证人的缔约过错责任,应在分析查实造成无效合同的因素的基础上,分清各方当事人过错大小,而后方能正确适用缔约过错责任来界定保证人的责任问题。1,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界定。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过错应在主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保证人对主合同无效并无过错,一般不承担缔约过错责任。但是,如果保证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仍对该合同提供保证的,在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就应承担缔约过错责任。2.保证合同因自身原因而导致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界定。保证合同无效在很多情况下,不是因主合同无效引起的,而是保证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无效,在此情况下,应根据不同的无效原因来具体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以准确界定保证人的缔约过错责任。(1),因保证人不适格导致保证合同无效。在保证人无保证资格的情况下,保证人应承担缔约过错责任。(2),因违背保证人意思而致保证合同无效。例如,主合同当事人互相串通,骗取保证人作保,过错在主合同当事人,保证人不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3.因保证合同的不适法而致无效。一般情况下,除非受欺诈或胁迫等因素,保证人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错责任。
三、保证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承担
在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法律后果的承担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保证合同无效民事责任承担的范围.保证合同无效时所产生的是缔约过错责任,因此,保证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承担范围只能是相对人因信赖合同有效但实际上却无效所蒙受的损失,即信赖利益的损失,承担信赖利益损失的结果是使当事人的财产达到合同未曾发生时的状态,其终极目标是使债权人的财产利益恢复原状”,其损失范围既包括因—方的缔约过错行为而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为缔约支付各种费用,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保证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得到的机会,如丧失得到合格保证人的机会。当然,这种信赖利益损失的具体承担还要受保证人、主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过错程度因素的影响。
确定主债权人信赖利益损失,也就明确了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根据恢复原状的原则,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具体表现为:一是订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赴订约地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二是履行费用,包括准备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和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三是合理的间接损失。不过,应注意的是,保证合同无效责任承担的范围不应受导致保证合同无效原因的影响,即均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且,还应区分该保证合同无效的信赖利益损失与因合同未履行而丧失的履行利益是两种不同的责任性质,后者是基于合同责任而非缔约责任。(二),保证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承担.保证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承担,实际也体现了恢复原状的原则,即通过使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另—方处于如同其未订立合同的地位。更多论文资料尽在www.fw789.com
在主合同有效,仅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债权债务人应按约履行其所有的义务,谁违约谁应承担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就保证人而言,其也可能会承担责任,但这种责任如不是保证责任,而是实施无效民事行为的责任,应按无效民事行为来处理。
在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亦无效的情况下,其保证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是由主合同债权债务人与保证人按过错大小共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具体说,如果保证人对无效合同是故意作保,则在被担保的合同确认无效后,若被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则保证人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当然,这种责任同样不是保证责任,而是相对独立于主债务的民事责任。(三),保证合同无效返还财产的责任承担.保证合同无效时返还财产的责任承担最直接地体现了恢复原状的原则。即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因此,不论接受财产一方是否有过错,都应当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在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债权债务人不存在互相返还财产的义务。
在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亦无效的情况下,保证人只承担补充主债务人返还财产不足部分的返还责任。
保证人承担了补充主债务人返还财产责任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所向主债权人承担的返还财产损失,以使财产恢复到保证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释义[M].法律出版杜.1995.10.
[3]董开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原理与条文释义[M].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34.
[4]于静明.也论无效保证合同的确认和处理[J].法学评论.1999.1.
[5]郭明瑞,杨立新.担保法新论[H].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