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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社会转型期的政治道德建构的原则
的政治集团的阶级性决定了人权具有双重属性,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人权等同于抽象的人性要求,也不能通约为阶级利益的体现。如果这种判断能成立,那么,西方人权理论中是不乏可资借鉴之成分的。当然,人权的内容是具体的,具有历史文化时空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构不仅导致物质生活层面的巨变,而且还诱发了精神层面的革命,“市场人格”的形成就是社会转型中人们精神层面革命的最显著的标志之一。在基本的生存权得到满足的同时,人们对自由、自治、有效的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以及保护这些权利的诸如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等其他权利要求日趋强烈。这种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增强迫切地要求把尊重人权当作我国政治系统建构其政治道德的一个基本原则,因为,对人权的尊重不仅起着保护业已形成的“市场人格”并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健向前发展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政治主人翁意识,有利于根除我国政治系统中长期存在的官僚主义和政治腐败,尤其是将尊重人权确立为我国政治系统运行的基本的政治道德原则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社会目标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为此,政治系统在自我调整过程中应该形成相应的结构,完善相应的制度,为基本人权的实现提供更为坚实的基础;同时,还必须培养公民,尤其是那些处于不同权力机构的公民尊重人权的意识。应该说,这是建设社会主义不可缺少的内容。当然,人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形态应该具有其特殊性,它与集体主义和全局观念不仅不应该相悖,而且应该是统一协调的,极端个人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也不是其应有的“义项”。
2.自觉地平衡利益。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人们的个人功利意识增强,在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的抉择中明显倾向于个人利益的现象已不罕见,因此,把平衡利益作为政治道德建构原则是必要的。这里的平衡利益指的是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在确保社会利益服务于普遍的个人利益的前提下,提倡个人利益和局部利益服从社会利益和整体利益。为此,我们既不能无原则、无条件地用社会利益、整体利益或集体利益来压制个人利益的实现,也不能以前者的名义来否定个人利益,更不能以社会主义社会中社会利益、集体利益服务于个人利益的本质属性或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之和为由,无限抬高个人利益的地位,从而忽视社会利益的重要性。片面强调一方而否定另一方都是有悖于作为社会的人的理性的。人作为社会的动物,对社会具有依赖性,这决定了每个社会成员有义务向社会提供后者可资再分配的某种资源。当社会成员拒绝这种义务时,社会就会因为其资源匮乏而丧失其功能。这种理论上的假设客观上要求处于不同社会集团中的个人自觉地将自己所拥有的包括个人能力和智力在内的资源的一部分按照某种比例分割出来交给社会或者群体进行再分配;同样,取之于个人的社会资源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和比例返还给个人,对人们因自然能力造成的差异实行某种程度的社会性补偿,从而缓解人们需求的多样性和能力的单一性之间的矛盾。从理论上讲,平衡利益对于政治道德建构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即使是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也未曾忽视过对这种必然性和必要性的研究和倡导。
平衡利益既是政治系统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也是公民应该自觉考虑的问题。政治系统坚持平衡利益的政治道德建构原则,不仅要合理地从个人资源中划分出属于社会的那一部分,确立个人所得和社会所得之间的合理的比例关系,并运用行政手段乃至法律手段确保这种比例关系落实;更重要的是要建立既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又有利于社会稳定、社会政治关系和谐的分配制度,为人们平衡各种利益提供一种宏观的制度框架和政治法律保障。目前,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屡禁不止的乱摊派、乱收费现象的普遍存在表明,把平衡利益确立为我国政治道德建构原则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对于个人而言,平衡利益原则要求公民全面认识自己的属性:人是个体存在和社会存在的统一,社会与个人在本质上的相互依存关系客观上要求他们应自觉地将自身所拥有的资源按一定比例分割一部分给社会。由此而推知,人们不能将市场竞争理解为一场你死我活、你亏我赚的赌博,更不能以此为借口为极端个人主义进行辩护。事实上,竞争作为一种生活方式不仅不能取消人作为社会性动物的义务,相反,它还强化着个体对社会的依赖,并因而客观上强化着个体对社会的义务。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过程中出现的极端个人主义倾向实际上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内涵是相对立的。因此,在市场经济的“语境”中,把平衡利益当作我国政治道德建构原则也是必然的。
3.理性地自主自律。市场人格的形成在政治生活中同时表现为公民的自主性,也就是说,他们的政治价值判断是他们自己根据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利益需要,依靠自己的理性来完成的。这种自主性同时也会以一定的社会组织方式体现出来,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就是一例。在社会转型期,通过系统结构的调整为公民自主性的表达创造条件既是我国政治发展应该坚持的方向,也是政治主体建构政治道德的基本原则。公民的自主性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内涵在社会政治事务中的必然扩展,而且与社会主义的性质具有一致性。此外,它也是尊重人权的逻辑延伸。公民缺乏政治生活中的自主,其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自主就可能会失去保障,“市场人格”的发育也就不可能臻于完善,其最终结果当然是市场经济的受阻。政治系统坚持这一政治道德建构原则,关键是要生发出一种有利于自主意识发育、自主行为展开的组织结构,完善自主意识得以表达的法律程序,并赋予和确保它们的法律地位。近几年来,在中国农村已经初见成效的村民自治就是一种极好的尝试。从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趋势来看,这种尝试还应该在更大的层面和领域进行,同时,自治的形式和内容的法律效率亦待提高。当然,自治并非社会成员自由意志的任性,它与自律是共生的。既然政治道德建构原则的确立是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中“市场人格”的形成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的,那么,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人们在中国特殊的国情中赖以自律的根本规范:四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马克思主义的政治信条。这些观念形态的东西从宏观上决定着人们的自治行为和方式。从转型期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政治系统在坚持这一原则时应当
2.自觉地平衡利益。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人们的个人功利意识增强,在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的抉择中明显倾向于个人利益的现象已不罕见,因此,把平衡利益作为政治道德建构原则是必要的。这里的平衡利益指的是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在确保社会利益服务于普遍的个人利益的前提下,提倡个人利益和局部利益服从社会利益和整体利益。为此,我们既不能无原则、无条件地用社会利益、整体利益或集体利益来压制个人利益的实现,也不能以前者的名义来否定个人利益,更不能以社会主义社会中社会利益、集体利益服务于个人利益的本质属性或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之和为由,无限抬高个人利益的地位,从而忽视社会利益的重要性。片面强调一方而否定另一方都是有悖于作为社会的人的理性的。人作为社会的动物,对社会具有依赖性,这决定了每个社会成员有义务向社会提供后者可资再分配的某种资源。当社会成员拒绝这种义务时,社会就会因为其资源匮乏而丧失其功能。这种理论上的假设客观上要求处于不同社会集团中的个人自觉地将自己所拥有的包括个人能力和智力在内的资源的一部分按照某种比例分割出来交给社会或者群体进行再分配;同样,取之于个人的社会资源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和比例返还给个人,对人们因自然能力造成的差异实行某种程度的社会性补偿,从而缓解人们需求的多样性和能力的单一性之间的矛盾。从理论上讲,平衡利益对于政治道德建构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即使是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也未曾忽视过对这种必然性和必要性的研究和倡导。
平衡利益既是政治系统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也是公民应该自觉考虑的问题。政治系统坚持平衡利益的政治道德建构原则,不仅要合理地从个人资源中划分出属于社会的那一部分,确立个人所得和社会所得之间的合理的比例关系,并运用行政手段乃至法律手段确保这种比例关系落实;更重要的是要建立既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又有利于社会稳定、社会政治关系和谐的分配制度,为人们平衡各种利益提供一种宏观的制度框架和政治法律保障。目前,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屡禁不止的乱摊派、乱收费现象的普遍存在表明,把平衡利益确立为我国政治道德建构原则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对于个人而言,平衡利益原则要求公民全面认识自己的属性:人是个体存在和社会存在的统一,社会与个人在本质上的相互依存关系客观上要求他们应自觉地将自身所拥有的资源按一定比例分割一部分给社会。由此而推知,人们不能将市场竞争理解为一场你死我活、你亏我赚的赌博,更不能以此为借口为极端个人主义进行辩护。事实上,竞争作为一种生活方式不仅不能取消人作为社会性动物的义务,相反,它还强化着个体对社会的依赖,并因而客观上强化着个体对社会的义务。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过程中出现的极端个人主义倾向实际上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内涵是相对立的。因此,在市场经济的“语境”中,把平衡利益当作我国政治道德建构原则也是必然的。
3.理性地自主自律。市场人格的形成在政治生活中同时表现为公民的自主性,也就是说,他们的政治价值判断是他们自己根据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利益需要,依靠自己的理性来完成的。这种自主性同时也会以一定的社会组织方式体现出来,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就是一例。在社会转型期,通过系统结构的调整为公民自主性的表达创造条件既是我国政治发展应该坚持的方向,也是政治主体建构政治道德的基本原则。公民的自主性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内涵在社会政治事务中的必然扩展,而且与社会主义的性质具有一致性。此外,它也是尊重人权的逻辑延伸。公民缺乏政治生活中的自主,其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自主就可能会失去保障,“市场人格”的发育也就不可能臻于完善,其最终结果当然是市场经济的受阻。政治系统坚持这一政治道德建构原则,关键是要生发出一种有利于自主意识发育、自主行为展开的组织结构,完善自主意识得以表达的法律程序,并赋予和确保它们的法律地位。近几年来,在中国农村已经初见成效的村民自治就是一种极好的尝试。从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趋势来看,这种尝试还应该在更大的层面和领域进行,同时,自治的形式和内容的法律效率亦待提高。当然,自治并非社会成员自由意志的任性,它与自律是共生的。既然政治道德建构原则的确立是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中“市场人格”的形成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的,那么,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人们在中国特殊的国情中赖以自律的根本规范:四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马克思主义的政治信条。这些观念形态的东西从宏观上决定着人们的自治行为和方式。从转型期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政治系统在坚持这一原则时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