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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今中国政治改革的主导因素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29 23:01:09

制的意义所在。 

    上述问题确实很复杂,我想以学术界所提倡的学术规范的建立来说明一般规则建立的重要性。学术规范可以说是学术界的一般共识,新进者以此来知道自己学术发展的方向,一般学者们据此来判断某项研究的价值和成败。但是学术规范具有非常复杂和微妙的性质,历史学的规范不同于经济学的规范,经济计量学的规范不同于经济思想史的规范。这是不可能被强行规定出来的,经常这些规范微妙得无法用言辞进行表达。在我看来除非存在着多个独立的学术单位,学者们和学术单位之间存在着可以相互自由选择的关系,有多种渠道可供学者们的观点得以发表。还有一些一般性规则,如使用他人观点必须注明,但这也不仅仅是一个学术规范,也是一个诚实信用的一般规范。只有在这种情况之下学术规范才会有实质性的发展,才会对学术的发展有实质性的指导意义。在学者们的互动当中,学术规范不断地发生着一些微妙的变化,主流可能不再是主流,异端可能被主流吸纳。异端们一定的自由活动空间有时候看起来是智力的浪费,但却有助于主流规范的逐渐调整。学术规范的强制性类似于社区的习俗的强制性,但不是法律的强制性,异端们总可以在一定代价下挑战。因此有活力有实质指导意义的学术规范的形成是在某种结构和一般规则之下学者们活动的结果,而不是人为设计的结果,对学者们来说学术规范有更直接的效用却只能是演进的产物。但是重要的是更一般的规则和结构是建构性的。对于学术共同体之外的人而言,如果学者们内部发生了争执的话,他们所能判断的限度只能是根据一般的规则而不是学术规范本身。如果所有学术机构都处在一个权力集中控制之下的话,那么我认为学术规范的建立也只能停留在最基本的层次上,比如说不剽窃。进一步的努力则有可能为控制当局所采纳,那么这种努力很可能就是不适当的和有害的。 

    哈耶克的著作在被人们理解过程中,因其阐述问题的方式,产生了许多不幸的误解,这里无暇多说只需指出一点,即哈耶克的普通法的法治观同一种二元论的制定法法治观是内在一致的即可,因此绝不能用哈耶克来反对一个社会基本规则的或迟或速的改革(这并非一个技术问题)对一个社会明确的基本规则即宪法的改革。没有源头的规则一如没有最上游的生产资料一样,接下来的过程不可能是令人满意的。而源头的规则不可能在现有给定规则中自发出现,需要人为的建构。而从价值观的给定性上而言,即使是一种在可行条件下的再大规模的变革,我们也没有半点违背哈耶克的理论。 

    如果渐进改革指的是执政者为了在现有的框架之内维持自己的利益而出台政策,那么这些政策哪怕是在执政者做出了对自身利益的重大牺牲之后也不能带来好的结果。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我持这样的观点,我们知道在漫长的中国历史上,理性的王朝统治者并不将自己的统治触及到县级以下,这可以视为在既定政治制度结构之下的一个均衡,但是没有哪一个王朝能够逃过兴衰周期率。如果我是为中央政府提供在现有制度结构下的理性决策,我也同意乡以下的政府应该撤销,由农民实行自治,但这也仅仅是一个短期的权宜之计,使中国目前面临的迫切的三农问题短期内得到缓解而已。同样在县乡两级政治体制改革中,要建立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荣敬本等《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其先决条件也是中央政府和次一级政府宪法性权力关系的确立。一如我经常用来作比喻的那样,在我们使用电脑时,如果操作系统本身是荒谬不合理的,那么我们不可能设计和应用好的软件,而系统的设置既是我们使用电脑的第一步工作,也是我们的理智所能完成的工作。我们不是在知道了所有可能的复杂的软件设计程序之后才能够设计这一系统的,设计一个系统所需要的时间精力和知识,也并不比设计一个软件更为复杂和困难,就政治体制改革而言,这是政治学家的专门任务,提出这一系统的设计任务不是出于理性的狂妄而是出于理性的谦卑。 

    在中国现有的制度框架之内,在行政分权的视角之下,有人会认为中国的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已经过分向地方倾斜,分权已超过底线,因此主张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王绍光《分权的底线》,中国计划出版社1997年版)。但是这种看法没有区分政治分权与行政分权,中国地区发展的极度不平衡与行政分权有关,但更深层次的根源是政治集权所带来的。比如说谁能设想北京同某一中部省份发展水平的差距是由于北京市政府享有了过高的自主权所造成的呢?宪政联邦主义同样关心所谓差距过大的问题,但它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不是直接改变社会现象的状态,如某一省区要达到什么样的发展水平,而是通过设定个人的权利如最低收入保障线等来实现。因为在宪政联邦主义的概念下,政府是人的政府,而非自然社会现象的政府或其它政府的政府。不通过确立个人的权利而直接凭集权方式来改变某一地区经济面貌的办法,将打乱人对自然社会环境的持续调整,从而带来严重的不效率。还有政府能力的问题,以政府支出占GNP的比重来说明政府能力的强弱,在于这个正确的比重究竟有多少,是不可能事先就知道的,所以也不可能根据这一点来判定政府的能力是否适当,它仅仅是合理的制度的一个结果。因此,离开了具体的制度而讨论各国的这个比重,是不能令人完全信服的。 

    改革的时间进程问题。政治改革的时间是否象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的那样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呢?实际上人们是不可能长时间地停留在立宪选择的状态当中的,真正意义上的立宪选择从它的提出到开始实施不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打个比喻来说我选择了学习政治学,那么十二年前的这个选择就成为我日后再进行其它选择的一个制约,在这个制约下,我的其它一些选择也确实是一个逐步不断地在政治学的各个方面再进行学习的选择过程。第一个选择尽管是制约我后来十年时间内的一系列选择的,但是它自身不可能也花费十年时间。在立宪选择前的争论是可以日常进行的,也可以花费很长的时间,我怀疑人类经常处于立宪选择的状态是否是一种正常的状态。实际上这样的时刻只能持续较短的时间,尽管在此之前的讨论期和酝酿期可能很长。执政者日常的立法和决策都是在原有的制度框架之下进行的制度选择,如果原有的制度框架是不合理的,那么这些日常的政策只能缓解矛盾一时,更不可能带来新的制度框架。所以问题的焦点不是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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