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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今中国政治改革的主导因素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29 23:01:09

表既然代表了普通民众的利益和情感而且他们的行为受到人民的普遍尊敬并被证明具有特别诚实正直的品质,这些条件足以使他们具有参政议政的能力,但主要是参什么样的政,议什么样的政,如果是指审议政府机构各部门最高首长的任命,在一般性规则的制定当中,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力求做到公正,那么他们当然具有这种议政能力。如果是把一切权力集中于此,由他们对任何问题做出判断,那么不但他们世间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具有这样一种议政能力,因此即使人民代表具有以相当的多数修改宪法的权力,他们也不应是真正意义上的最高权力机构。我认为我的观点既是关于社会治理也是关于民主的适当的观点。 

    另外,界定行政和立法机构各自的职能是非常困难的工作,不象各级政府和党委,中国的人大没有成熟的工作机制。解决这个问题现在是不成熟的,因此在最基本的概念上,中央一级政府权力的分立是司法和日常立法、行政的二分法。日常立法和行政之间权力的制衡与协调,是一个需要特别考虑但不在此阐述的问题。通常我们语言所说的不同的职能是我们建立的概念,用于对于事物分类而不是实在的事物本身,规则更有可能区分不同的机构,每个机构权力的界限〔否定性的〕及每个机构拥有的制约其他机构的权力,而不是将不同的职能进行的分配,因为前一种规则更具一般性和可操作性。也许着重的应是分立的结构在规则下的互动和互动的结果,每个机构拥有否定性的权力以达到制约和平衡,而不是列举详尽的职能,因为这是不可能的。建立在现有制度的运行已经取得的经验上,我们只能对一些职能进行明确的划分而不是全部,如行政机关不可能审判犯罪,人大也不可能讨论一个工程的可行性。需要说明宪政联邦主义并不会因此带来效率的降低,各级政府是在法律之下竞争和互动的局面,各级政府可以做为普通法人参加法律诉讼。就如说在一个市场上其他企业组织的存在不会妨碍某个企业的管理效率一样,我们也不能够说宪政联邦主义制度的框架之下会妨碍某个政府的运作。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分权和竞争的优越是先验性的,但具体的规则内容必须在实践当中进行检验,所以,基本的规则的稳定也是相对的,它只是在一个较长的时段稳定,制度的稳定或者说制度均衡,是因其本身就稳定的,是理性的经济人的行动就足以使制度稳定。但本文还是强调日常语言实践的审议功能,以做出新的制度选择,打破制度均衡。 

    就立法权而言,它肯定是为行政机构和人民议会所分享的,如一项金融事务的法律,可能是行政机构中的专业技术官僚所起草,但议会依靠另外一些专业人士的帮助进行审议,看其中是否包藏了某个特殊利益集团,如金融寡头利益的内容以及技术上的不完善性。议会也拥有一些制约行政机构的权力如在人事方面,而行政机构也同样拥有制约权力,因为我们不能事先保证议会和它雇请的专家就不被特殊的利益集团所操纵。同样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也必定有一些是互相重合的,并因此会形成政府间的竞争。同一件事物由同一批人做两次可能是浪费,而由不同的两批人做两次则不见得是浪费。一件日常消费品可能由许多厂家同时生产,有些厂家的产品如仅就物理性能来说可为人类所用但只能积压在库房,我们不能认为是浪费;而一些互相竞争的学术机关和学者之间的竞争的产品也只能进字纸篓,我们也不能认为是浪费。既然人类不可能知道最终的结果是什么,那么我们就只能接受一个发现的程序,尽管在事后看来有一些浪费的成分。 

    将思考是着眼于不同机构的制约和互动上,那么如果宪法规定一个权力有限的人大,人大的复权就不仅具有道义的正当性,而且也是良好治理的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人大将具有例如人员任免上的牵制、代表各地方的利益、提供咨询、做为“清谈馆”的讲坛功能。

    五、基本制度选择的首要性和现实性 

    我提出宪政联邦主义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这是否是一个过于激进的、过于重视理性设计的想法,是种致命的自负?它是否有现实可行性? 

    我所提出的问题是我们是否能够在最为基本的制度层面上进行改革,也就是说进行宪法选择,这种改革牵扯到这么几个问题,一是它是否对现有的利益集团的利益作了极大地触犯以致根本不能进行,我认为根本不是这样;二是这种改革是否触犯了我们现有的道德共识或者说人们目前的正义感不足以支撑这种改革,我认为也不是。关键倒是纯粹的知识领域的问题,即对于我所提倡的制度改革建议的认识,它可能是触犯了人们根深蒂固的思想习惯。那么这就有希望在智识的论辩当中使人们认识到以前认识的错误。人们可能已经同意政治制度可以受到设计出来的改进,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么“作为一种实证-规范学科的政治科学就失去了目标。实际上,如果不认为政治制度要接受理性地选择的修正和改变,那么去尝试解释不可控制的变化确实就是浪费精力”(〖美〗詹姆斯.布坎南 

    戈登.塔洛克《同意的计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350)。为什么我说政治改革必须有意识地选择更高层次的制度规则呢?在现行的政治框架内小步走,进行机构改革、村委会直选、人大逐步复权等等不是更合理吗?这些说法只是说出了部分的真理。现有的研究已经表明在诸如公地悲剧、囚徒困境这样的例子当中,相关的当事人唯有在更高的一个层次上进行制度选择才能够避免原来的悲剧。在那些事例当中相关当事人实际上已经达成了伦理的共识,但是仅有伦理共识并不能够使当事人在既定的制度框架下做出符合伦理共识的行为。道德不能直接等同于政治,政治制度绝不是道德伦理的直接运用(参见詹姆斯.西瑟《自由民主与政治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我所提倡的更高层次改革是意味着有真正建构性的,一是道德建构主义,我认为道德建构主义的任务是在我们日常语言实践中已经进行的,这是人类语言的基本性质所带来的;二是政治建构主义,即建构的规则具有稳定性和效率性。如果没有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制度变革而仅仅进行了一些虚假的制度变革,那么就会要求相关当事人为遵循伦理原则而牺牲个人利益,而整个社会又不免陷入囚徒博弈的困境当中。很可能是对更高层次的规则的选择更容易。在可能的情况下,规则选择的层次越高,冲突可能越少,但对理性讨论的要求越高。为了避免冲突,不是让一些人做出牺牲,而是提高规则选择的层次。因此基本制度框架的变革就是在中国进行的政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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