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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今中国政治改革的主导因素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29 23:01:09

心的。具体的政治体制改革问题还需要研究现实当中人们的利益关系,需要什么样的政治力量可以完成这场改革,以及具体到中国当今所面临的特殊问题与政治改革的关系。 

    宪政联邦主义的要点是权力来源独立的多政府单位的存在,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仅制约中央政府也制约地方政府。宪政联邦主义解决了法治的难题,法治如果是指在立宪选择之后政府和人民都受到宪法的制约的话,那么下面这些问题就必然发生,政府和政府领导人也许会承诺遵守法律,但是他们的承诺如何会变得真实可信呢?在宪政联邦主义的体制之下,多个政府单位的存在,造成了互相制约的局面。如果一个政府单位违法,这时违法对于它来说是收益大于损失的行为,对于其他政府单位来说,因为彼此的独立性使其它政府单位处于这样一种状况当中,他们不可能成为违法者的同谋,因此能够成为公平的审议者。这样“无知之幕”不仅是正义原则的探究程序,也是在制度设计当中的一个设计原则,正如一个与嫌疑犯没有关系的陪审团在理性的自利的考虑之下能够恰当地决定嫌疑犯是否有罪一样。对于宪政联邦主义来说,权力的多中心使得司法审查制度成为其内在的组成部分,这使得宪法得以维持而且法律在其中也进一步得到诠释、深化和调适。当然不能认为法律的条文可以一劳永逸的起作用,规定了权利就必然会引起权利的争执,而在诉讼当中使权利得以澄清。对俄罗斯政治转型,是否已经成功是有待于观察的,这不仅仅是全民投票、全民公选这么简单的,如果他们搞了民选沙皇制,我们不应对其日后的失败感到奇怪。我们所需要观察它的政治体制是否已经完成了这些条件,它能够限制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在这种政治体制之下,能够使得使市场经济繁荣的规则自然和健康的生长并使这些规则得到有效的实施。没有这些条件而说俄罗斯已经完成了政治转型并且能够带来持续的经济增长是言之过早的。 

    关于宪政联邦主义在公共管理和公共经济中的效率问题,在本文的论述中是最感到棘手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现代阐述方式必然是政治经济学的,因此可能是过于专门和冗长的。我正在写的《联邦主义与治水》这篇文章中只是作了初步的探索。读者也可以从亲身的体验和政治历史学的著作中感受到中央集权制的弊端(2)。 

    一项公正(当然是在程序意义上的)而且可以得到良好实施的规则,可能是荒谬的,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经常就是这样。宪政联邦主义最重要的意义之一就是它在公共管理和公共经济中的效率。 

    “谈到设计出能够明智地解决问题的政治制度时,宪政政体必须不止是限制权力的政体,它还必须是能有效地利用这些权力,制定政策,提高公民的福利(见Holmes 

    1991)”(《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斯蒂芬.  L  .  埃尔金和卡罗尔.  爱德华. 

    索乌坦编,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社会问题的解决,我们当然要首先依靠在法律下、在市场上私人间的互动来解决。但是我们总需要集体的行动,尤其是在中国这样的国家,人们的活动具有高度的相互依赖性,例如治水、例如灌溉农业的存在。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是广泛和重要的,因此仅仅说小政府是无济于事的。但是政府仅仅究竟有多大,公共品的规模和范围有多大,是不可能事先决定的问题。在何时、何地、以多大规模、提供什么样的公共品给什么人,这个问题,不是已经有了答案的,而且永远也没有固定的答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在一个过程中完成的。那么是在中央政府集中决策好还是由许多政府各自分散决策好? 

    大致说来。大部分的公共品实际上都有一个特定的受益范围,不同的公共品具有不同层次的地方性,因此应该由不同层级的政府来提供,联邦主义下的中央政府只负责最广大范围的公共品的供给。重要的是,提供公共品的决策是充分分散的。一种公共品的供给如果经法律认定没有外部性(事实上的外部性是无所不在的,因此没有讨论的必要),只是特定地域的人群自己的事,并没有一个可事先规定的标准加以限制。在上述情况下,公共品的供给是有效率的。在这样一种充分的自治的情况下,个人的自尊和生活的意义感将得到更大的满足。联邦主义自然的趋势就是政府间的竞争,市场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推动下,服务于公众的福利,但政府们也不见得就一定是些看得见的手,通过精心的设计,它们也会变成看不见的手。在宪政联邦主义中,产生了知识的有效利用和责任的切实归属。 

    为什么说宪政联邦主义的公共治理是有效率的呢?首先它没有直接建构政府行动的方案,也没有规划一套政府行动的秩序,相反在它看来要规划这样一套行动秩序所需的知识是人类所不可能得到的,而且认为在宪政联邦主义规则下的行动秩序我们也无力作出全面的实质性描述,例如使用新闻记者或历史学家的语言所进行的描述。只要我们的大脑还以个体的方式存在,那么任何人也无力去阅读这种全面的描述,对于这种行动秩序我们所能给出的只是非常抽象的形式化的模式的描述。宪政联邦主义关心的是规则的建构,如某个政府的行动范围、(和其他社区的关系上〕它的某种行动法律规定是否有外部性等。建构规则也是一件困难的事情,但要比直接追求某种社会后果容易得多。二是在宪政联邦主义的制度设计中,由于独立的多政府单位的存在和互动以及独立的司法系统的存在,权利体系的调整是日常的一项工作,是内生的,也可以说在其中存在一种自生自发的演进的规则体系,对这整个规则体系的具体的内容我们也无力作出全面的描述,但显然描述这套规则体系要比描述那套具体的行动秩序要容易得多。三是宪政联邦主义真正有意识建构事业在第三个层次上〔这也是本文所讨论的〕,即构建一个服务于自发的行动秩序和自发演进的规则体系的构架。此一构架的知识论基础来源于人类知识的本质是认识无知的哲学,正是在这些意义上我们说和此构架相联系的那个展开了公共治理的行动秩序是有效率的。为什么它是有效率的,因为它充分利用了地方的、个人的知识。中央集权制的政府下的专业官僚来为地方人民制定规则,规则不仅失去了它需要民主审议必须是公正的这一特性,而且无论官僚们如何专业,往往是同地方性的经验知识相隔绝的,因此规则还可能是荒谬的。土地肥沃、人烟稠密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和青海荒芜的戈壁滩上,土地法律的具体内容也显然不同。它是有效率的,因为它能够为产生政治企业家(不同于行政等级中的官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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