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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今人大制度如何创新
最大无知了。也许是长期以来我们没有进行直接选举,而西方国家却普遍地实行直接选举,这就使一些人误认为直接选举是资本主义的东西了。直接选举并不是一些人所理解的那样是资本主义的东西。要知道,恰恰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多次论述过无产阶级要实行比资产阶级更广泛更民主的直接选举。在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苏联,就实行了直接选举,我国也已经在县、乡镇实行了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现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直接选举,而是如何尽快推广直接选举的范围。我们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直接选举时间表,使直接选举逐步从县乡镇级推广到市级、省级,最后推及到全国。
实行直接选举,还应该相应地实行竞选制。竞选制也不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它本身是一种公开、平等、有序的竞争机制。早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就提倡和实行过竞选制,《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就列专章规定了竞选制。实践表明,实行竞选,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民群众的民主热情,最大限度地选拔政治热情高、工作能力强、深受群众欢迎的人才,实行公开的竞选,还可以有效地避免选举中的黑箱操作和暗地交易,竞选人也可以光明正大地表明自己的政治立场和愿望。实行竞选制,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确保直接选举卓越有成效的必备手段和有效方法。
人大任职专职化
人大任职是否专职化,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人大工作效率、素质水平、监督力度和民主程度。世界各国议会议员都是专职的,而我国人大代表却是兼职的。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有其严重的弊端:一是不能监督。我国全国人大近3000名代表,都是兼职的,他们一年只能召开一次会议,在短短十几天的会期内,要完成人大对“一府两院”复杂工作的审议和监督,显然是力不从心的,只能走走过场,草草了事。二是不敢监督。我国人大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下级官员或单位工作人员担任上级人大代表,监督上级政府的工作,虽然宪法规定了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言论免责权”,可每位代表都清楚,散会后自己马上就回到原工作单位,成为政府直接管理的对象,谁还敢大胆“监督”呢,所以他们在人大会议期间大都只能对政府工作表示称赞和肯定,最后“一致通过”,根本起不到“唱对台戏”的监督作用。三是无力监督。国外的议会议员通过民主竞选产生的,当选的议员大都是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我国的人大代表大都是组织上推荐的劳动模范或在某一领域里的先进工作者,他们虽然有一技之长,但大都不懂得政治、法律,甚至有不少人大代表连人大制度都不清楚,只不过跟着去开开会、听听报告,这不得不使我国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偏低,缺乏应有的议政能力和监督能力。
我国人大代表之所以实行这种兼职制,主要是深受苏联模式的影响,而对苏联模式的照搬又根本源于我们对“议行合一”的教条理解和机械运用。“议行合一”最早是由法国著名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提出来的,巴黎公社进行了短暂的“议行合一”尝试,公社社员既是人民代表,同时又是政府官员。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总结巴黎公社时说过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马克思所说的“议行合一”就是代议机关和行政机关合而为一,制定法律的机关同时又负责执行法律,代表机关的成员同时又是执行部门的领导者。但马克思只是说这是巴黎公社政权建设的经验,就是说,巴黎公社在政治建设时是这么做的,是搞“议行合一”的,马克思并不是说以后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就一定要采取这种“议行合一”的原则。十月革命后的列宁却坚持了“议行合一”的原则,苏联1918年和1924年宪法就是按照“议行合一”原则建设苏维埃的,到1936年苏联制定新的宪法时已经开始把立法和行政职能明显分开。但在人民的思想观念中,却一直认为“议行合一”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议机关的组织原则。事实上,我国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设置上,从来就不是“议行合一”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但我国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上,却明显地带有“议行合一”的痕迹,即有不少人大代表同时兼任政府官员。几十年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议行合一”已经不是我国人大制度的组织原则,因此,明显带有“议行合一”痕迹的人大代表兼职制应该是我们进行人大制度建设所要改革的重要内容。
几百年来的国外议会实践充分证明,议员专职制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值得我们借鉴。我们不仅要认真总结近半个世纪以来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的实践弊端,也要借鉴和吸收国外发达国家先进的文明成果。实践证明,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制势在必行。笔者认为,为了搞好人大代表专职制,还必须明确以下几条具体措施:一是政府官员不得当选人大代表。政府官员不能同时担任议员,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目前由政府官员担任人大代表的人数不少,这是很不妥当的,它不利于人大制度建设,不利于民主政治发展。我国已经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辞去在政府担任的职务,这是人大制度改革的方向。随着人大代表专职制的建立,全国各级政府官员应一律不得担任各级人大代表。二是减少代表名额。现在我国全国人大代表名额近3000人,是世界议会人数最多的,省级人大代表名额也在400-1000人之间,比一些国家议会人数还要多。根据国外经验,议会在500人左右比较合适,超过1000人时开会讨论问题就比较困难。例如美国国会下院议员人数是435人,法国议会下院577人,日本众议院512人,印度下院544人,英国下院650人,意大利众议院630人。我国人大代表名额虽然与我国有十二亿多人口有关,但人大代表人数过多,效率并不是很高,特别是实行人大代表职后人数就更加不需要这么多了,我们认为实行专职制后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应在500人至1000人之间。三是设立与“一府两院”对口的专门委员会。西方发达国家的议会机构基本上是与政府的职能部门对口设置的,每个议会常设委员会机构专门审议研究与之相对应的政府部门的各项议案,并对其进行全面的监督,如美国国会的常设委员会43个,小组委员会100多个。我国人大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就必须成立与“一府两院”相对口的专门机构,这也是现代社会分工专业化越来越强的客观需要。只有设立相应的人大专门机构才有够集中精力了解、研究和跟踪“一府两院”的工作,从而达到对“一府两院”进
实行直接选举,还应该相应地实行竞选制。竞选制也不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它本身是一种公开、平等、有序的竞争机制。早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就提倡和实行过竞选制,《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就列专章规定了竞选制。实践表明,实行竞选,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民群众的民主热情,最大限度地选拔政治热情高、工作能力强、深受群众欢迎的人才,实行公开的竞选,还可以有效地避免选举中的黑箱操作和暗地交易,竞选人也可以光明正大地表明自己的政治立场和愿望。实行竞选制,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确保直接选举卓越有成效的必备手段和有效方法。
人大任职专职化
人大任职是否专职化,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人大工作效率、素质水平、监督力度和民主程度。世界各国议会议员都是专职的,而我国人大代表却是兼职的。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有其严重的弊端:一是不能监督。我国全国人大近3000名代表,都是兼职的,他们一年只能召开一次会议,在短短十几天的会期内,要完成人大对“一府两院”复杂工作的审议和监督,显然是力不从心的,只能走走过场,草草了事。二是不敢监督。我国人大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下级官员或单位工作人员担任上级人大代表,监督上级政府的工作,虽然宪法规定了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言论免责权”,可每位代表都清楚,散会后自己马上就回到原工作单位,成为政府直接管理的对象,谁还敢大胆“监督”呢,所以他们在人大会议期间大都只能对政府工作表示称赞和肯定,最后“一致通过”,根本起不到“唱对台戏”的监督作用。三是无力监督。国外的议会议员通过民主竞选产生的,当选的议员大都是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我国的人大代表大都是组织上推荐的劳动模范或在某一领域里的先进工作者,他们虽然有一技之长,但大都不懂得政治、法律,甚至有不少人大代表连人大制度都不清楚,只不过跟着去开开会、听听报告,这不得不使我国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偏低,缺乏应有的议政能力和监督能力。
我国人大代表之所以实行这种兼职制,主要是深受苏联模式的影响,而对苏联模式的照搬又根本源于我们对“议行合一”的教条理解和机械运用。“议行合一”最早是由法国著名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提出来的,巴黎公社进行了短暂的“议行合一”尝试,公社社员既是人民代表,同时又是政府官员。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总结巴黎公社时说过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马克思所说的“议行合一”就是代议机关和行政机关合而为一,制定法律的机关同时又负责执行法律,代表机关的成员同时又是执行部门的领导者。但马克思只是说这是巴黎公社政权建设的经验,就是说,巴黎公社在政治建设时是这么做的,是搞“议行合一”的,马克思并不是说以后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就一定要采取这种“议行合一”的原则。十月革命后的列宁却坚持了“议行合一”的原则,苏联1918年和1924年宪法就是按照“议行合一”原则建设苏维埃的,到1936年苏联制定新的宪法时已经开始把立法和行政职能明显分开。但在人民的思想观念中,却一直认为“议行合一”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议机关的组织原则。事实上,我国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设置上,从来就不是“议行合一”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但我国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上,却明显地带有“议行合一”的痕迹,即有不少人大代表同时兼任政府官员。几十年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议行合一”已经不是我国人大制度的组织原则,因此,明显带有“议行合一”痕迹的人大代表兼职制应该是我们进行人大制度建设所要改革的重要内容。
几百年来的国外议会实践充分证明,议员专职制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值得我们借鉴。我们不仅要认真总结近半个世纪以来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的实践弊端,也要借鉴和吸收国外发达国家先进的文明成果。实践证明,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制势在必行。笔者认为,为了搞好人大代表专职制,还必须明确以下几条具体措施:一是政府官员不得当选人大代表。政府官员不能同时担任议员,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目前由政府官员担任人大代表的人数不少,这是很不妥当的,它不利于人大制度建设,不利于民主政治发展。我国已经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辞去在政府担任的职务,这是人大制度改革的方向。随着人大代表专职制的建立,全国各级政府官员应一律不得担任各级人大代表。二是减少代表名额。现在我国全国人大代表名额近3000人,是世界议会人数最多的,省级人大代表名额也在400-1000人之间,比一些国家议会人数还要多。根据国外经验,议会在500人左右比较合适,超过1000人时开会讨论问题就比较困难。例如美国国会下院议员人数是435人,法国议会下院577人,日本众议院512人,印度下院544人,英国下院650人,意大利众议院630人。我国人大代表名额虽然与我国有十二亿多人口有关,但人大代表人数过多,效率并不是很高,特别是实行人大代表职后人数就更加不需要这么多了,我们认为实行专职制后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应在500人至1000人之间。三是设立与“一府两院”对口的专门委员会。西方发达国家的议会机构基本上是与政府的职能部门对口设置的,每个议会常设委员会机构专门审议研究与之相对应的政府部门的各项议案,并对其进行全面的监督,如美国国会的常设委员会43个,小组委员会100多个。我国人大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就必须成立与“一府两院”相对口的专门机构,这也是现代社会分工专业化越来越强的客观需要。只有设立相应的人大专门机构才有够集中精力了解、研究和跟踪“一府两院”的工作,从而达到对“一府两院”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