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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银行准入东道国证券业思考的范文
民待遇原则和竞争机会均等原则。”这意味着外国银行也将与美国国内银行一样,可以以金融持股公司的形式名正言顺地准入美国证券市场,充分地享受混业经营所带来的诸多好处。
(二)以日本为代表的异业子公司(SubsidiaryforDifferentBusinessActivities)模式
二战之后,日本长期实行银行业务与证券、信托和保险业务分离的分隔(segmenting)管制,日本监管当局的分业管制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因:(1)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和配置;(2)防止过度竞争,保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3)避免重蹈二战之前日本银行业过度集中和利益冲突的覆辙。日本1981年《银行法》将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限于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和外汇交易,相应地日本的银行也被区分为三类:(1)承担商业银行业务及提供短期金融的一般银行;(2)从事5—7年期资本投资的长期信用银行;(3)提供长期资本投资服务的信托银行。其中,主要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只有信托银行(注:Dennispetkovic,Asia‘sMatureFinancialCentres:HongKong,Singapore,Japanand Australia,intemationalBankingRegulationandSupervision:ChangeandTransformationin1990s,Chia-Juicheng,J.J.NortonandI.Fletcher(ed.),Graham
随着金融服务国际化和自由化的发展,日本的银行业迫切需要使用多种金融工具,提供多样化服务,以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于是,跨业准入的放宽便成为日本金融改革的首要议题。1992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了《金融改革法》(theFinancialReformAct),对以往的证券交易法与银行法作了重要修订,该法的核心
内容
之一是允许银行、证券、信托三种不同形态的金融机构能够以“异业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渗透,实行业务交叉,即银行可设立一个从事证券业务的子公司;证券公司也可设立一家银行子行;银行或证券公司可设立信托子公司;但不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其它金融业务。(注:HidikiKanda,DevelopmentsinJapaneseSecruitiesRegulation:anOverview,intheinternationalLawyer,vol.29,No.3(fall1995),pp.605-608.转引自前引注①,李鹏程文,第26页。)
从法律角度而言,跨国银行准入日本证券业原本无需以异业子公司形式进行,只需采取信托银行方式准入,即可从事所有的证券投资活动。但由于日本大藏省对外国银行准入本国证券业持保守态度,致使长期以来没有一家外国银行获准以信托银行进入日本市场。直到1984年美日金融服务协议达成后,才有9家外国银行获准在日本开设信托业务子行。(注:同前引注⑧,DennisPetkovic文,第161-162页。)在这种背景下,跨国银行不得不与日本国内银行一样借助《金融改革法》的“异业子公司”形式,绕过分业管制壁垒,进入证券市场,参与证券业务。
(三)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UniversalBank)模式
德国的全能银行最具开放性和自由性,它可以涉足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不仅包括商业银行的存、贷、汇业务,投资银行的债券、股票、外汇、期货、衍生性金融产品业务,还包括保障、项目融资、投资咨询、证券经纪、基金管理、低押、租赁等金融业务。德国也因此成为混业经营体制的典范。尽管德国银行法也允许银行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参与证券业务,但德国银行显然认为这种作法既不经济又繁琐累赘,而宁愿自身直接从事证券业务。德国全能银行模式最大限度地拓宽了银行的利益来源,多元化经营客观上也有分散风险的作用,从而有助于银行“做大做强”,成为跨国银行普遍青睐的跨业准入形式。
(四)三种准入模式的比较
从组织形态上看,银行持股公司制与异业子公司制较为相近,二者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均与银行本身相分离,故有学者将其合称为“分离型”模式(thedivisionalmodel),而全能银行制则以统一的组织形态参与银行、证券等综合性业务,故亦称为“联合型”模式(theconfederatedmodel)。(注:SeeYihongHsieh,Re-examingTaiwan‘sRegulatoryFrameworkofBandSecurities Powers,载
台湾
《中原财经法学》,1998年第4期,第216页。)对比上述三种模式,我们可以发现以下一些显著区别:
1.从准入环节上看,全能银行制只存在“一级准入”问题,即跨国银行只需进入东道国市场,即可依“国民待遇”原则与东道国银行一样直接从事证券业务,无需再次向东道国监管当局作出准入证券业的申请。因为在全能银行制下,银行的正常业务范围便已涵盖了证券业务在内。而在采取分离型组织模式的国家里,跨国银行则面临着“二级准入”的问题。跨国银行在进入东道国境内并创设“商业存在”之后,虽可从事一般的商业银行业务,但并不能必然地参与证券业务。如果跨国银行意图从事证券业务,只能以银行持股公司或异业子公司的形式向东道国监管当局提出准入申请。因而,也可以说“联合型”模式下的准入是一种直接准入,而“分离型”模式下的准入是一种间接准入(或称为“规避性”准入)。
2.从银行组织内在的联系纽带来看,银行持股公司与异业子公司有一定共性,即二者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都与银行本身相分离,是独立的法人。但二者与银行间的联系纽带却有显著区别,银行持股公司是控有银行25%以上的股权的公司,是银行的控股母公司,而异业子公司则反其道而行之,它是银行创立并注资的从事非银行金融业务的附属机构,是银行的子公司,两种模式虽然都以参股控股作为产权联结纽带,但二者与银行间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截然相反。全能银行中从事证券业务的部门与总机构之间不存在产权关系,它只是全能银行的一个职能部门,只存在业务分工的问题,并不具备的独立的法律人格。
(二)以日本为代表的异业子公司(SubsidiaryforDifferentBusinessActivities)模式
二战之后,日本长期实行银行业务与证券、信托和保险业务分离的分隔(segmenting)管制,日本监管当局的分业管制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因:(1)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和配置;(2)防止过度竞争,保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3)避免重蹈二战之前日本银行业过度集中和利益冲突的覆辙。日本1981年《银行法》将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限于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和外汇交易,相应地日本的银行也被区分为三类:(1)承担商业银行业务及提供短期金融的一般银行;(2)从事5—7年期资本投资的长期信用银行;(3)提供长期资本投资服务的信托银行。其中,主要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只有信托银行(注:Dennispetkovic,Asia‘sMatureFinancialCentres:HongKong,Singapore,Japanand Australia,intemationalBankingRegulationandSupervision:ChangeandTransformationin1990s,Chia-Juicheng,J.J.NortonandI.Fletcher(ed.),Graham
随着金融服务国际化和自由化的发展,日本的银行业迫切需要使用多种金融工具,提供多样化服务,以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于是,跨业准入的放宽便成为日本金融改革的首要议题。1992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了《金融改革法》(theFinancialReformAct),对以往的证券交易法与银行法作了重要修订,该法的核心
内容
之一是允许银行、证券、信托三种不同形态的金融机构能够以“异业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渗透,实行业务交叉,即银行可设立一个从事证券业务的子公司;证券公司也可设立一家银行子行;银行或证券公司可设立信托子公司;但不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其它金融业务。(注:HidikiKanda,DevelopmentsinJapaneseSecruitiesRegulation:anOverview,intheinternationalLawyer,vol.29,No.3(fall1995),pp.605-608.转引自前引注①,李鹏程文,第26页。)
从法律角度而言,跨国银行准入日本证券业原本无需以异业子公司形式进行,只需采取信托银行方式准入,即可从事所有的证券投资活动。但由于日本大藏省对外国银行准入本国证券业持保守态度,致使长期以来没有一家外国银行获准以信托银行进入日本市场。直到1984年美日金融服务协议达成后,才有9家外国银行获准在日本开设信托业务子行。(注:同前引注⑧,DennisPetkovic文,第161-162页。)在这种背景下,跨国银行不得不与日本国内银行一样借助《金融改革法》的“异业子公司”形式,绕过分业管制壁垒,进入证券市场,参与证券业务。
(三)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UniversalBank)模式
德国的全能银行最具开放性和自由性,它可以涉足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不仅包括商业银行的存、贷、汇业务,投资银行的债券、股票、外汇、期货、衍生性金融产品业务,还包括保障、项目融资、投资咨询、证券经纪、基金管理、低押、租赁等金融业务。德国也因此成为混业经营体制的典范。尽管德国银行法也允许银行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参与证券业务,但德国银行显然认为这种作法既不经济又繁琐累赘,而宁愿自身直接从事证券业务。德国全能银行模式最大限度地拓宽了银行的利益来源,多元化经营客观上也有分散风险的作用,从而有助于银行“做大做强”,成为跨国银行普遍青睐的跨业准入形式。
(四)三种准入模式的比较
从组织形态上看,银行持股公司制与异业子公司制较为相近,二者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均与银行本身相分离,故有学者将其合称为“分离型”模式(thedivisionalmodel),而全能银行制则以统一的组织形态参与银行、证券等综合性业务,故亦称为“联合型”模式(theconfederatedmodel)。(注:SeeYihongHsieh,Re-examingTaiwan‘sRegulatoryFrameworkofBandSecurities Powers,载
台湾
《中原财经法学》,1998年第4期,第216页。)对比上述三种模式,我们可以发现以下一些显著区别:
1.从准入环节上看,全能银行制只存在“一级准入”问题,即跨国银行只需进入东道国市场,即可依“国民待遇”原则与东道国银行一样直接从事证券业务,无需再次向东道国监管当局作出准入证券业的申请。因为在全能银行制下,银行的正常业务范围便已涵盖了证券业务在内。而在采取分离型组织模式的国家里,跨国银行则面临着“二级准入”的问题。跨国银行在进入东道国境内并创设“商业存在”之后,虽可从事一般的商业银行业务,但并不能必然地参与证券业务。如果跨国银行意图从事证券业务,只能以银行持股公司或异业子公司的形式向东道国监管当局提出准入申请。因而,也可以说“联合型”模式下的准入是一种直接准入,而“分离型”模式下的准入是一种间接准入(或称为“规避性”准入)。
2.从银行组织内在的联系纽带来看,银行持股公司与异业子公司有一定共性,即二者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都与银行本身相分离,是独立的法人。但二者与银行间的联系纽带却有显著区别,银行持股公司是控有银行25%以上的股权的公司,是银行的控股母公司,而异业子公司则反其道而行之,它是银行创立并注资的从事非银行金融业务的附属机构,是银行的子公司,两种模式虽然都以参股控股作为产权联结纽带,但二者与银行间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截然相反。全能银行中从事证券业务的部门与总机构之间不存在产权关系,它只是全能银行的一个职能部门,只存在业务分工的问题,并不具备的独立的法律人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