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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清末公债的经济研究
967年版,第273页。)的概括。用增加税收来弥补财政赤字除了时间滞后的原因之外,税收还是一种强制、无偿的方式,并不是自愿的纳税人和政府的市场交易,清末增加税收已经引起盐法紊乱、厘金大增、城市工商业和农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广大民众贫困潦倒等后果;向外国银行借款又附带苛刻的政治、经济条件,对整个国家安全和当时的社会经济都“其患愈伏”;而发行国债是一种自愿、有偿、灵活的方式,国债发行只涉及资金使用权的让渡,流通中的货币总量没有改变,不会导致通货膨胀。因此,举借国债弥补财政赤字更为有效。
从李嘉图等价定理来看,清末公债的发行虽然具备李嘉图等价定理所认为的前提与条件,即封闭经济(清末的自然经济仍占重要地位)和政府活动非生产性(发行的公债主要用于偿还战争赔款),但并不能说李嘉图等价定理适用于清末公债。因为清末特殊的政治经济环境、战争赔款、债券市场不完全、未来税收的不确定性等事实都动摇或否定着李嘉图等价定理的正确性,等价性遭到了破坏:
第一,政治因素被引入清末公债中性问题中。等价定理要成立就隐含着个人拥有信息和具有完全的预见能力。实际上,在近代特别是清朝末年,未来的税收与收入都是不确定的,消费者很可能更看重现在,因为他们在政治动荡、外国入侵、战争频繁、政府腐败的社会背景下,无法预期自己的收入和未来的生活状况。于是,现期消费便可能增加,而不愿意去购买公债。于是,清末的商民对公债的购买意愿并不强烈,清政府被迫强迫商民购买,甚至肆意勒索,商民只有向发行官员进行贿赂以求苟免。昭信股票发行时,“督抚下其事于州县,州县授其权于吏役,力仅足买一票,则以十勒之,力仅足买十票,则以百勒之。商民惧为所害,惟有贿嘱以求其免求减,以致买票之人,所费数倍于股票,即未买票之人,所费亦等于买票。”(注: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1894—1949),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8页。)
在规范的公债发行市场的条件下,李嘉图等价定理也许有效,但对于清末公债,需要特别强调当时的政治因素在公债发行过程中所起的破坏作用。正是由于清末政治因素的影响,公债发行的社会成本相对于李嘉图主义用于分析的西欧公债来说特别高,清末公债的总成本越大,等价性就越差。
第二,等价定理实际上假定,当公债替代征税时,所减的税是一种总额税。减少的税负是均匀地落在每个消费者身上,并且每个消费者具有相同的边际消费倾向。但是,在近代,减税的效应实际上不会均匀地落在每个消费者身上,每个消费者之间的边际消费倾向也不尽相同。近代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制,特权阶层不仅不交税,而且还可盘剥平民百姓,由此特权阶层的消费倾向与平民百姓有着天壤之别。这样便从两个方面破坏了等价定理的前提。所以康有为就当时负担不均、侵吞严重的弊病指出:“吾见己未之事,酷吏勒抑富民,至于镇押,迫令相借。既是国命,无可控诉,酷吏得假此尽饱私囊,以其余归之公。民出其十,国得其一,虽云不得勒索,其谁信之?”(注:《康南海自编年谱》戊戌。)
第三,等价定理实质上假定税收只是总额税,因此认为公债替代税收只会产生一种税收总额的变化,而总额变化又完全可以由公债数量上的变化来抵消。但近代,大多数税收并不是总额税,而是针对不同的产品、不同的经济行为而开征的,如盐税、厘金等。不同的税种具有不同的经济影响。比如,厘金会限制物品在全国范围内的流通,盐税会直接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因此,不同的税收会使经济行为发生不同的变化,而经济行为的变化就意味着李嘉图等价定理可能不成立。
第四,导致等价定理可能失效的最重要原因或许是有限期界的影响。等价定理一个重要的假设便是:人的寿命期是无限的,不同时期的税收是向不同的人群组征收的。这样,债券持有人才会在未来的时期中面临纳税问题,而且他不可能逃避纳税。但是,每个人在实际上都不可能长生不老,从而不会关注在他死后所开征的税。如果消费者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则他们确实可以通过死亡来逃避将来的税负,而他们又都享受到了当初由于政府以公债代替征税而产生的减税的好处;如果政府把当前的税收用于支出,那些当时活着的人便承受直接的税收负担;如果政府借债以用于支出,并在以后向将来的各代人征税以偿还债务,当税收提高时那些活着的人可能不在世了。清末发行公债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偿还战争赔款,不影响政府的其它财政收支,当期税收也没有减少,相反还有所增加,因而债券持有人享受不到减税的好处。 三、公债认购主体——“官绅商民”的经济分析 更多论文资料尽在范文中国网www.fw789.com
国债本身应该是一个重要的财政杠杆,在调节经济,尤其是在调节不同阶段和阶层收入分配方面,具有强有力的作用。清末1894年的“息借商款”、1898年的“昭信股票”两次公债的认购主体是“官绅商民”,1911年的“爱国公债”则一般商民很少认购,只有少数王公贵族、文武官员购买少许,绝大部分是由清皇室以内帑现金购买。具体到各地,每一次公债的应募情况也不完全一样。如“息借商款”系首次由政府向民间募借资金,从商民应募的实际情况看,由于统一的章程没有发挥作用,在京城,应募者主要是在京银号、银庄;在广东,主要应募者为忠义公司、七十二行商等。
在“官绅商民”和清皇室看来,认购公债是其可支配收入的运用项目,并不影响其所拥有的财富总量。购买公债的人是富商,这些钱本来会拿去奢侈消费,但购买公债在近代是一种新式的投资行为。这一投资行为,本应是自愿的,而1894年的“息借商款”是向北京及各省分额募款的,带有很浓的强力摊派色彩。1898年发行“昭信股票”时虽然规定“官绅商民,均量力出借,无庸拘定数目”,“劝令绅商士民一体量力出借,仍不得苛派勒捐,致滋纷扰。”“所拟章程,既不责以报效,亦不强令捐输,一律按本计利,分期归还……”。(注: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1894—1949),第10、11、12页。)但实际上,公债发行时出现了强迫商民购买、甚至肆意勒索等现象,商民只有向发行官员进行贿赂以求苟免,购买公债的热情并不高。三次公债实际发行的4262万两,是否会改变社会民众原有的消费决策?在理论上,公债被视作政府调控社会总需求、化消费基金为积累基金的有效手段,居民认购公债的资金主要或全部源于本来打算用作消
从李嘉图等价定理来看,清末公债的发行虽然具备李嘉图等价定理所认为的前提与条件,即封闭经济(清末的自然经济仍占重要地位)和政府活动非生产性(发行的公债主要用于偿还战争赔款),但并不能说李嘉图等价定理适用于清末公债。因为清末特殊的政治经济环境、战争赔款、债券市场不完全、未来税收的不确定性等事实都动摇或否定着李嘉图等价定理的正确性,等价性遭到了破坏:
第一,政治因素被引入清末公债中性问题中。等价定理要成立就隐含着个人拥有信息和具有完全的预见能力。实际上,在近代特别是清朝末年,未来的税收与收入都是不确定的,消费者很可能更看重现在,因为他们在政治动荡、外国入侵、战争频繁、政府腐败的社会背景下,无法预期自己的收入和未来的生活状况。于是,现期消费便可能增加,而不愿意去购买公债。于是,清末的商民对公债的购买意愿并不强烈,清政府被迫强迫商民购买,甚至肆意勒索,商民只有向发行官员进行贿赂以求苟免。昭信股票发行时,“督抚下其事于州县,州县授其权于吏役,力仅足买一票,则以十勒之,力仅足买十票,则以百勒之。商民惧为所害,惟有贿嘱以求其免求减,以致买票之人,所费数倍于股票,即未买票之人,所费亦等于买票。”(注: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1894—1949),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8页。)
在规范的公债发行市场的条件下,李嘉图等价定理也许有效,但对于清末公债,需要特别强调当时的政治因素在公债发行过程中所起的破坏作用。正是由于清末政治因素的影响,公债发行的社会成本相对于李嘉图主义用于分析的西欧公债来说特别高,清末公债的总成本越大,等价性就越差。
第二,等价定理实际上假定,当公债替代征税时,所减的税是一种总额税。减少的税负是均匀地落在每个消费者身上,并且每个消费者具有相同的边际消费倾向。但是,在近代,减税的效应实际上不会均匀地落在每个消费者身上,每个消费者之间的边际消费倾向也不尽相同。近代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制,特权阶层不仅不交税,而且还可盘剥平民百姓,由此特权阶层的消费倾向与平民百姓有着天壤之别。这样便从两个方面破坏了等价定理的前提。所以康有为就当时负担不均、侵吞严重的弊病指出:“吾见己未之事,酷吏勒抑富民,至于镇押,迫令相借。既是国命,无可控诉,酷吏得假此尽饱私囊,以其余归之公。民出其十,国得其一,虽云不得勒索,其谁信之?”(注:《康南海自编年谱》戊戌。)
第三,等价定理实质上假定税收只是总额税,因此认为公债替代税收只会产生一种税收总额的变化,而总额变化又完全可以由公债数量上的变化来抵消。但近代,大多数税收并不是总额税,而是针对不同的产品、不同的经济行为而开征的,如盐税、厘金等。不同的税种具有不同的经济影响。比如,厘金会限制物品在全国范围内的流通,盐税会直接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因此,不同的税收会使经济行为发生不同的变化,而经济行为的变化就意味着李嘉图等价定理可能不成立。
第四,导致等价定理可能失效的最重要原因或许是有限期界的影响。等价定理一个重要的假设便是:人的寿命期是无限的,不同时期的税收是向不同的人群组征收的。这样,债券持有人才会在未来的时期中面临纳税问题,而且他不可能逃避纳税。但是,每个人在实际上都不可能长生不老,从而不会关注在他死后所开征的税。如果消费者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则他们确实可以通过死亡来逃避将来的税负,而他们又都享受到了当初由于政府以公债代替征税而产生的减税的好处;如果政府把当前的税收用于支出,那些当时活着的人便承受直接的税收负担;如果政府借债以用于支出,并在以后向将来的各代人征税以偿还债务,当税收提高时那些活着的人可能不在世了。清末发行公债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偿还战争赔款,不影响政府的其它财政收支,当期税收也没有减少,相反还有所增加,因而债券持有人享受不到减税的好处。 三、公债认购主体——“官绅商民”的经济分析 更多论文资料尽在范文中国网www.fw789.com
国债本身应该是一个重要的财政杠杆,在调节经济,尤其是在调节不同阶段和阶层收入分配方面,具有强有力的作用。清末1894年的“息借商款”、1898年的“昭信股票”两次公债的认购主体是“官绅商民”,1911年的“爱国公债”则一般商民很少认购,只有少数王公贵族、文武官员购买少许,绝大部分是由清皇室以内帑现金购买。具体到各地,每一次公债的应募情况也不完全一样。如“息借商款”系首次由政府向民间募借资金,从商民应募的实际情况看,由于统一的章程没有发挥作用,在京城,应募者主要是在京银号、银庄;在广东,主要应募者为忠义公司、七十二行商等。
在“官绅商民”和清皇室看来,认购公债是其可支配收入的运用项目,并不影响其所拥有的财富总量。购买公债的人是富商,这些钱本来会拿去奢侈消费,但购买公债在近代是一种新式的投资行为。这一投资行为,本应是自愿的,而1894年的“息借商款”是向北京及各省分额募款的,带有很浓的强力摊派色彩。1898年发行“昭信股票”时虽然规定“官绅商民,均量力出借,无庸拘定数目”,“劝令绅商士民一体量力出借,仍不得苛派勒捐,致滋纷扰。”“所拟章程,既不责以报效,亦不强令捐输,一律按本计利,分期归还……”。(注: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1894—1949),第10、11、12页。)但实际上,公债发行时出现了强迫商民购买、甚至肆意勒索等现象,商民只有向发行官员进行贿赂以求苟免,购买公债的热情并不高。三次公债实际发行的4262万两,是否会改变社会民众原有的消费决策?在理论上,公债被视作政府调控社会总需求、化消费基金为积累基金的有效手段,居民认购公债的资金主要或全部源于本来打算用作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