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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最终贷款人理论及其发展综述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8-5-17 8:30:24

对他的看法,把以巴杰特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派对最终贷款人的建议归纳为以下几方面。1、最终贷款人要及时为受到恐慌威胁的银行慷慨解囊,提供无限的现金支持。2、最终贷款人的责任是整个金融体系,而不是某些银行。3、最终贷款人的重要责任是防止恐慌造成的货币储备减少。4、最终贷款人的存在不是为了避免危机的发生,而是为了缓解金融冲击的影响。5、最终贷款人有双重任务,一个是为受到恐慌威胁的银行提供无限援助,另一个是要公众知道它也会为未来的恐慌提供无限的救助。6、最终贷款人愿意为有良好资产抵押的银行提供贷款。7、最终贷款人的责任在于防止恐慌大范围的蔓延,而不是去拯救那些破产的银行。8、所有提供的救助性的贷款应该是高利率的,有惩罚性的。中央银行应该严格依照价格因素,而不是使用非价格机制限制最终贷款人的救援贷款。古典理论的现代支持者还对巴杰特的研究做了一个限制。弗里德曼(Friedman,1960),古德弗兰德和金(Goodfriend & King,1988)认为如果最终贷款人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而不是贴现窗口贷款来提供流动性,那么他提出的合格要求、惩罚利率以及实际上所有确保把援助送达可信的借款人的措施都是不必要的。 
梅尔泽(Meltzer ,1986)概括和发展了巴杰特的传统观点,在巴杰特提出的四个基本原则基础上总结了五个观点。第一,中央银行是货币体系唯一的贷款人(如美国);第二,为避免缺乏流动性的银行被关闭,中央银行应当满足有抵押物的贷款,该抵押物在没有恐慌的正常情况下是有市场价值的(这一点很重要)。因此,不应限制抵押正常时期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的合格票据,最终贷款人要同样给予贷款;第三,中央银行的贷款或放款应当是大量的、及时的并以高于市场利率的方式提供,因此不鼓励未发生危机的银行通过此渠道获得贷款;第四,上述原则要预先声明并在出现危机时严格遵守;第五,破产的金融机构,若不能被完整的拍卖,则应当按市场价格出售或清算。在处理机构破产过程中,损失应依次由股东、债券持有人、债务人、无担保的存款人及有存款担保的企业承担。梅尔泽认为,金融恐慌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中央银行没有遵循巴杰特的原则。    二、最终贷款人理论的现代发展 
古典学派有关最终贷款人的观点至今对中央银行的政策制定者还产生着重要影响,但随着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有关最终贷款人理论的各方面研究也有了一定的发展出。 
(一)最终贷款人存在的必要性。大部分经济学家认为最终贷款人为现代银行系统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在出现银行危机时防止了恐慌的蔓延。塞尔金(Selgin,1989)是自由竞争银行业的支持者,以他为代表的一些人认为当自由银行业内在稳定时,除去一切对银行业的法律限制将排除对最终贷款人的需要。他们认为,造成银行恐慌的唯一原因是法律对银行体制的限制。塞尔金指出,两个最重要的限制是美国银行法对跨州设立银行的限制和对商业银行体系发行自由货币的限制。然而,塞尔金的观点,忽视了银行创造的货币和高能货币之间根本的区别。因为即使在自由银行业的条件下,战争威胁和大公司的倒闭也会引发货币持有者把内在货币转为外在货币的愿望。竞争性的银行本身并不能提供外在货币,只能利用一些价值不由它们控制的资产来换回货币。即使商业银行能完全自由发行自己的银行券,也不能满足其存款人由恐慌引起的转为外在货币的愿望。当给定不可兑换的纸币本位时,就只能是中央银行或最终贷款人能提供外在货币。现代金融体系具有内在不稳定性和脆弱性,单个银行的危机会蔓延到有清偿力的银行,甚至危及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历史已经表明,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存在,可以为单个银行提供流动性,保证支付,防止由于公众信心丧失引发的集体非理性挤兑,从而避免金融恐慌,维护了公众的利益。 
(二)承担最终贷款人功能的主体。费雪(Fischer,1999)认为,中央银行并不是唯一的最后贷款人。他指出,最终贷款人主要承担着两种角色。一是危机贷款人,主要在危机中提供资金支持。二是危机管理者,即最终贷款人本身有责任处理危机或潜在的危机。因此,除了中央银行之外,其它机构也可以成为最终贷款人,如美国的财政部,清算中心和1907年的摩根集团都承担过最终贷款人的角色。保度(Bordo)也认为履行最终贷款人的机构并非一定是中央银行,其他公共的机构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承担这一角色,如美国的货币监理署、加拿大的财政部和外汇管理局等都成功的执行过最终贷款人的职能,对出现危机的银行进行援助。 
(三)最终贷款人援助的对象。古德弗兰德和金(Goodfriend & King,1988),鲍德(Bordo ,1990),舒瓦茨(Schwartz,1992,1995)认为最终贷款人的资金支持对象应该是市场,他们指出紧急流动性资金的支持只能通过公开市场操作直接向市场提供,同业市场可以保证资金从流动性充足的银行流向流动性不足的银行。货币政策向市场提供资金和最终贷款人向市场提供资金都是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进行的,古德弗兰德和金(1988)认为这两种方式没有区别,对整个市场来说,最终贷款人的资金投放与旨在调整利率的货币政策资金投放相同。古德哈特(1999)认为,最终贷款人只能是向个别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他指出无流动性但有清偿力的银行会由于同业市场效率低下、不能从其它银行借得款项而发展为无清偿力的银行。最终贷款人向市场提供资金支持会导致准备金供给总量的增加,而向单个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则不会导致准备金增加。费舍(1999)则认为最后贷款人既可以向市场也可以向单独机构提供贷款。 
(四)最终贷款人的援助方式。在实践中,最终贷款人支持出现危机的银行有一个难题,即难以判断一家银行是仅无流动性而有清偿力,还是既无流动性又无清偿力。古德哈特和黄(Goodhart & Huang,1999)认为,一家银行的倒闭会引致金融不稳定,市场主要表现是恐慌,此时很难预测存款人的行为,货币政策操作容易失误。当一家银行向最终贷款人寻求流动性支持时,最终贷款人很难有时间准确判断这家银行是否有清偿力。如果最终贷款人向这家银行提供了贷款援助,而事实证明这家银行是无清偿力的,则最终贷款人必然要承担财务和声誉方面的损失。因此,最终贷款人对出现危机的银行究竟进行救助还是将其清盘,还需谨慎的判断。通过建立最终贷款人和道德风险的模型认为,如果在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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