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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缺陷及其制度创新
节是指中小企业,下游环节则是以银行为代表的贷款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介于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它的功能是信用担保,而信用担保的本质是一种把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证明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活动。中小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时,或者银行在受理中小企业贷款时,向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提出信用保证申请。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担保可以提高企业的资信水平,降低贷款成本,增加贷款数量或者延长贷款期限。而担保机构对银行的贷款担保则可以增加银行对贷款的中小企业的信任,分散和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增加银行贷款资产的安全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上述功能的正常发挥显然需要上下游环节的支持和配合,即上游环节的中小企业需要有一种信号传递,减低担保机构担保和银行贷款的鉴别成本,增加担保机构和银行贷款的信任,而这种信号传递最有效最实用的形式就是中小企业信用系统。同样,在下游环节的银行中,需要有银行机构具有足够的意愿来经营和开拓中小企业贷款市场,为中小企业的信贷融资提供服务。
而我国的实际情况却是,处于中间环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迅速,已经初具规模,但处于两端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银行体系却发展极其缓慢,滞后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这表现在:第一,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十分落后,很多地方甚至处于空白状态。全国没有形成统一、共享的以企业(当然包括中小企业)的信用征集、登记、评估和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系统。相当多的企业没有信用记录,即使有一些企业有,也只是由某些经营较为规范的银行出于降低贷款风险的目的而在其内部为企业建立的信用记录。而且,有很多企业还存在信用信息失真、信用行为混乱等破坏信用建设的事情。由此可见,信用担保机构很难从自身之外的任何机构得到中小企业的有关信用信息,而由于社会分工的局限,信用担保机构自身又不可能建立一套独立的中小企业信用系统。缺乏信用信息,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风险和成本就大为上升。而且,作为市场必要条件之一的信用信息的缺乏所导致的担保风险难以量化,使得无法计算担保价格的风险溢价,最终造成了中小企业担保市场不存在市场均衡价格。缺少市场均衡价格的后果是使资本在担保市场的进出缺乏调节杠杆。第二,银行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意愿不足。由于中小企业贷款具有需要急、频率高、单项贷款金额少、风险大和成本高的特点,银行出于“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考虑,再加上整个银行业的经营模式具有高同质性,因此目前我国的大多数银行,包括中小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意愿不足。尤其是大银行,更愿意为大中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Banerjee等(1994)提出,中小金融机构因为和中小企业间的“长期互动”和“共同监督”而拥有为其提供服务的信息优势5。然而,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民间融资行为和商业信用,因而割裂了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密切关系(黄智锋,欧阳令南,2002)。现在,我国的银行市场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高度垄断,其资产集中率高达80%以上,存款、贷款和机构的集中率也都在70%以上(郭建伟,2002)。因此,在这种为大型金融机构所高度垄断的银行业结构下,大型金融机构几乎是天然地就不愿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而发展时间较短的我国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关系也并不密切,加之顾及自身风险,它们对中小企业也实行了严格的信贷配给。与此同时,目前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主要是由政府强势主导所建立的,政府的财政性担保在整个体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所以,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在与银行的贷款担保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最终甚至100%地承担银行贷款风险的情况就很容易出现了。
总之,由于中小企业信用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银行体系三者之间的发展程度严重脱节,处于上下游的中小企业信用系统和银行系统的发展远远滞后于中间环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因此,上下游环节对中间环节的支持和配合软弱乏力,从而导致中间环节在整个中小企业贷款系统中的正常功能无法得到有效发挥,而且在经营机制上出现很多的问题和缺陷。
除了上述两点之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本身也有一些问题和缺陷。比如,信用担保机构成立和发展的时间太短,缺乏专业型人才和经营管理经验,缺乏信用担保保险等辅助体系等。
四、通过制度创新促进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运作效果的国际经验来看,还是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三重缺陷来看,抑或是从导致上述缺陷产生的成因来看,克服现有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诸种缺陷,提高该体系绩效,保持该体系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在于进一步的制度创新。本文认为,这种制度创新包括两个层面,首先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本身的制度创新,其次是信用担保机构上下游环节的制度创新。前者主要是指信用担保体系结构和经营上的制度创新,后者则主要是指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银行体系的创新。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本身的制度创新
前面的分析已经表明,从结构上来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政府的财政性担保机构居于绝对主导地位,民间资本型担保机构的比重太低。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政府财政的可行性、效率的低下和行政手段的弊端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建设的国际经验,都表明财政性担保在整个担保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是不合理的。改善现有结构的制度创新内容主要应包括提高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这些民间资本型担保在整个担保体系中的比重和地位,同时在市场的基础上改善财政性担保机构的经营与管理,提高其效率。制度创新的手段应包括:鼓励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努力促进商业担保机构的扩大和发展,政府担保机构要坚持“政策化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基本原则,避免行政干预。下文对这三种手段有详细的说明。创新的目的是弥补目前的缺陷,逐步增强民间资本型担保机构的比重并最终使其占主导地位,建立起由政府财政和民间资本相互分工、各得其所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从经营上来看,前面对经营性缺陷所做的分析其实就已表明制度创新的出路之所在,下文主要是对资金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散机制的创新做了较为充分的理论探讨。同时,对于政府担保机构来说,要坚持“政策化资
而我国的实际情况却是,处于中间环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迅速,已经初具规模,但处于两端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银行体系却发展极其缓慢,滞后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这表现在:第一,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十分落后,很多地方甚至处于空白状态。全国没有形成统一、共享的以企业(当然包括中小企业)的信用征集、登记、评估和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系统。相当多的企业没有信用记录,即使有一些企业有,也只是由某些经营较为规范的银行出于降低贷款风险的目的而在其内部为企业建立的信用记录。而且,有很多企业还存在信用信息失真、信用行为混乱等破坏信用建设的事情。由此可见,信用担保机构很难从自身之外的任何机构得到中小企业的有关信用信息,而由于社会分工的局限,信用担保机构自身又不可能建立一套独立的中小企业信用系统。缺乏信用信息,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风险和成本就大为上升。而且,作为市场必要条件之一的信用信息的缺乏所导致的担保风险难以量化,使得无法计算担保价格的风险溢价,最终造成了中小企业担保市场不存在市场均衡价格。缺少市场均衡价格的后果是使资本在担保市场的进出缺乏调节杠杆。第二,银行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意愿不足。由于中小企业贷款具有需要急、频率高、单项贷款金额少、风险大和成本高的特点,银行出于“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考虑,再加上整个银行业的经营模式具有高同质性,因此目前我国的大多数银行,包括中小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意愿不足。尤其是大银行,更愿意为大中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Banerjee等(1994)提出,中小金融机构因为和中小企业间的“长期互动”和“共同监督”而拥有为其提供服务的信息优势5。然而,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民间融资行为和商业信用,因而割裂了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密切关系(黄智锋,欧阳令南,2002)。现在,我国的银行市场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高度垄断,其资产集中率高达80%以上,存款、贷款和机构的集中率也都在70%以上(郭建伟,2002)。因此,在这种为大型金融机构所高度垄断的银行业结构下,大型金融机构几乎是天然地就不愿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而发展时间较短的我国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关系也并不密切,加之顾及自身风险,它们对中小企业也实行了严格的信贷配给。与此同时,目前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主要是由政府强势主导所建立的,政府的财政性担保在整个体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所以,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在与银行的贷款担保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最终甚至100%地承担银行贷款风险的情况就很容易出现了。
总之,由于中小企业信用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银行体系三者之间的发展程度严重脱节,处于上下游的中小企业信用系统和银行系统的发展远远滞后于中间环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因此,上下游环节对中间环节的支持和配合软弱乏力,从而导致中间环节在整个中小企业贷款系统中的正常功能无法得到有效发挥,而且在经营机制上出现很多的问题和缺陷。
除了上述两点之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本身也有一些问题和缺陷。比如,信用担保机构成立和发展的时间太短,缺乏专业型人才和经营管理经验,缺乏信用担保保险等辅助体系等。
四、通过制度创新促进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运作效果的国际经验来看,还是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三重缺陷来看,抑或是从导致上述缺陷产生的成因来看,克服现有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诸种缺陷,提高该体系绩效,保持该体系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在于进一步的制度创新。本文认为,这种制度创新包括两个层面,首先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本身的制度创新,其次是信用担保机构上下游环节的制度创新。前者主要是指信用担保体系结构和经营上的制度创新,后者则主要是指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银行体系的创新。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本身的制度创新
前面的分析已经表明,从结构上来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政府的财政性担保机构居于绝对主导地位,民间资本型担保机构的比重太低。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政府财政的可行性、效率的低下和行政手段的弊端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建设的国际经验,都表明财政性担保在整个担保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是不合理的。改善现有结构的制度创新内容主要应包括提高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这些民间资本型担保在整个担保体系中的比重和地位,同时在市场的基础上改善财政性担保机构的经营与管理,提高其效率。制度创新的手段应包括:鼓励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努力促进商业担保机构的扩大和发展,政府担保机构要坚持“政策化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基本原则,避免行政干预。下文对这三种手段有详细的说明。创新的目的是弥补目前的缺陷,逐步增强民间资本型担保机构的比重并最终使其占主导地位,建立起由政府财政和民间资本相互分工、各得其所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从经营上来看,前面对经营性缺陷所做的分析其实就已表明制度创新的出路之所在,下文主要是对资金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散机制的创新做了较为充分的理论探讨。同时,对于政府担保机构来说,要坚持“政策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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