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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股票期权计划及问题探讨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8-5-16 7: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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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计划来吸引高级专业人员及管理人员,若要求它们采用公允价值法确认大量报酬成本,将使其处于竞争劣势。由于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是各方利益协调的产物,FASB在SFAS123中,鼓励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法,企业若继续采用内在价值法,则必须在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公允价值法下的预计净利润及每股收益。同时,SFAS123要求,企业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计量股票期权,都必须在其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期权计划的有关信息,包括:期权数量、期权执行或丧失情况、本年授予期权的加权平均公允价值、尚未执行期权的平均剩余年限。此外,企业也需披露估算公允价值的方法及重大假设。

  二、我国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障碍及前景展望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为了解决代理
问题
,从1987年——1992年间在国有企业中推广“承包经营责任制”,到1994年推行的年薪制等,但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短期行为。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
发展
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实行经营管理者收人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少数企业实行经理 (厂长)年薪制、持有股份等分配方式,可以继续探讨”,这一精神为股票期权制在我国的实施提供了操作空间。1999年以来,上海市、北京市等出台了国企“期权持股”的激励措施,上海贝岭、武汉国贸局、泰达股份、大众科创等公司已实行报酬型股票期权计划

  作为一种从西方引入的长期激励机制,在我国的运用下存在以下障碍:

  第一,股票期权的来源。
目前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还处于相当初级的阶段,在法制创新、
法律
、法规和监管方面都需要实现突破。最明显的在于法律方面的制约,因为如果以公司名义购买股票奖励相关人员属于股份回购的范畴,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只有在合并或注销股份的时候才能进行股份回购。一些地方实行的所谓“期权持股”,实际上是一种股权与期权的变通方式,以回避法规问题。许多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更通过模拟 股票期权的方式,由公司以到期支付价差的方式来兑现权利,从而避免股票回购法律上的限制。此外,股票期权机制的实施不仅仅有《公司法》、《证券法》方面的条件,它还需要税务、证券监管部门的配合,现在税法对执行股票期权的所得如何征税尚无明确规定。

  第二,最佳持股比例难以确定。若将期股的比例设计得很小,其激励作用将很快消失。但也非经理人持股比例越多越好,因为当经理人所持公司股份达到一定份额,有可能有能力保护自己不受公司内部的监督控制。因此,股票期权的比例不应有一个固定的界限,而应以企业利润与企业发展为基础设计,使代理成本最低又能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

  第三,证券市场不完善,操作欠规范。根据股票期权的性质,经理人的收益取决于行权日股票市场价格与执行价格之差,经理人的收益是在市场中实现的,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要求股票价格有助于正确地衡量经营业绩。美国Fama教授提出的有效率市场假设是一种有关证券市场定价机制的
理论
,有效率市场价格完全反映了可获得信息的市场,有效率的资本市场是保护投资者的主要手段,也是合理配置资源的有效机制。在有效率市场条件下,股票价格能完全反映经营者当期的努力。但我国证券市场实质上是一种小资本市场,受噪音影响较大。使股票定价处于非理性状态,而非理性股票价格无助于正确衡量经理人业绩。因此,我国证券市场不完善,不利于以市场为基础的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发挥其应有的激励作用。

  尽管如此,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由于能较好地将股东和经理人进行利益捆绑,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只要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加快建设经理市场,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配套的规章制度,尽快为股票期权的顺利实行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在我国将会得到越来越广泛的
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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