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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解析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8-5-15 7:34:33

理人员报告[1].可见,相对于IAS39而言,我国对于公允价值选择权做了较大的限制条件。这反映了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待公允价值的谨慎态度。

  三、新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的不足

  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虽然已较为完善,也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但还存在着下列不足:

  1.格式、语言表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会计准则采取的是
法律
法规的条款形式,这是为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形式保持一致。这与国际会计准则并无实质性差异,不同的是,我国一般没有将“定义”单列一章或一部分,而是将其置于某一定义所涉及的条款之后。这种方式虽然有利于准则使用者对内容的理解,但也使得准则整体上显得比较凌乱,不能清晰地呈现出本准则所涉及的重要概念,也不利于使用者查找。需要指出的是,某一准则内部各新准则之间也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为例,与其他准则不同,该准则将其中所涉及的三个重要概念(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权益工具)单列一章(第8章)进行定义,但其他一些重要概念如金融工具、衍生工具、金融资产的四种类型③、活跃市场、实际利率、公允价值等概念却分散在各部分中。

  在语言表述方面,虽然新准则相对于征求意见稿已有很大的进步,但还存在诸多不足。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3条将衍生工具定义为“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1].“本准则涉及的”一词就是典型的赘词,难道本准则不涉及的具有准则所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就不是衍生工具了吗?该准则第5条提到“不可撤销授信承诺(即贷款承诺)”,但随后准则中都是用“贷款承诺”一词,因此应将“不可授信承诺”置于括号内与“贷款承诺”一词互换才更符合逻辑。再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第9条第1款和第2款有“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经营境外净投资”[4]一句,我们认为,虽然如此排列是与套期会计的几种类型相一致的,但经营境外净投资实际上还是属于资产,因此没有必要再单独列示。

  2.概念不清晰。这主要表现在对公允价值的认识上。首先从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来看,新准则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1],而国际
会计
准则委员会的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3].其差异主要是对交易主体的界定上,我国新准则将其界定为“交易双方”,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则是“当事人”。前者实际上假定了交易只涉及到双方,而且排除了通过假定的第三方来估计资产公允价值的可能性,“当事人”则克服了上述缺陷,不但反映了通过假定的第三方来估计公允价值的新的公允价值计量技术,还为负债的公允价值提供了基础和依据。因为,一般认为负债的公允价值应被定义为交换中的公允价值,即
企业
将不得不在资产负债表日支付给接收该负债的第三方的金额。如果还将公允价值定位为“交易双方”的话,负债公允价值就不可能被理解为“交换中的公允价值”[5].其次,从
内容
来看,新准则似乎没有认识到初始计量阶段公允价值与
历史
成本的区别,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第30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1].严格来说,应该是“按照所取得的金融资产(或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或为取得金融资产而支付的对价(或因承担金融负债而收到的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前半句可以理解为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进行计量,而后半句则是一个成本(历史成本)的概念。IASB《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将历史成本定义为“……按照为了购置资产而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可以看出,新准则并未将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严格地予以区分开来①。

  另外,虽然新准则对公允价值进行了定义,也给出了相关的公允价值计量指导,但并未深入
分析
公允价值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会计计量”部分也没有深入分析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及其与其他各计量属性的关系,而只是按照IASB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给出了各自的简短定义②。

  3.金融工具的分类。为保持同IAS39的一致,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以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四大类③。对于IAS39而言,这隐含着两重含义:其一,将原来的“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账款”改为“贷款和应收账款”,使得任何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的具有固定或可确定付款额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贷款资产、应收账款、债务工具投资和银行存款)都可能符合贷款和应收账款的定义,即从公允价值计量可靠性的角度,扩大了非公允价值计量的范畴。其二,这种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选择权提供了基础,从而即使对某项原本可归类为贷款或应收账款的金融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主体也可以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基于可靠性和欧盟等一些国家的压力,IASB压缩了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范围,但公允价值选择权的提出反映了其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有金融工具的最终目标并没有改变。而我国虽然分类同IAS39完全相同,但由于对公允价值选择权的行使给出了严格的条件,使得我国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范围要小于IAS39.这也反映出我国准则制定机构对于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可靠性的担心。

  4.
理论
依据不足。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概念的定义、分类、确认标准、计量属性选择等都没有给出一个相应的理论基础,尤其是一些备受争议的以及与国际会计准则尚存在差异的
问题
。例如,对于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以前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从“风险报酬分析法”到“控制转移分析”的转变,而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却是“现金流量收取权分析”、“风险报酬分析”与“控制转移分析”三者的结合。对于为何采用这种新的终止确认分析
方法
以及采用这种方法的缺点却是只字不提。另外,我国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公允价值选择权做了严格的规定,也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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