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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人所得税改革
通行的办法,从个人收入总额(或各种毛收入)中,扣除各项成本费用以及赡养纳税人本人及其家属的生计费用和其他必要的费用,仅就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征税。个人在取得各项收入时,总要发生相应的耗费和支出,而且有些收入项目,其收入数额的多少与支付相应的费用的多少又有内在联系,往往是收入数额大者,支付的费用也多,而收入数额小者支付的费用也少。因此,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就应该承认个人为取得收入所花费的必要耗费和支出,并准予从总收入中扣除。
第二,个人在生活中还有一些必要的生活支出(如维持人的再生产支出),也应根据不同情况加以扣除。马克思在谈到劳动力的价值时指出,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态,必须保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因此,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总和,要包括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只有这样,这种特殊商品所有者的种族才能在商品市场上永远延续下去。”(5)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就不能光以满足生存需要和一般“种的繁殖”为标准,还要满足享受和发展的需要,要不断提高消费层次和质量。
因此,确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意义在于对纳税人的毛所得中排除掉不反映其纳税能力的部分,而保留能反映其纳税能力的部分,然后据以征税。概括起来,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不仅包括与获取所得直接有关的费用,而且包括与获取所得活动没有直接联系但又是进行获取所得活动所必需的生活开支。这些费用均是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如果不给予相应的扣除,就要影响个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和工作的积极性。对这部分费用,世界各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都是允许扣除的。如美国,可从所得总额中扣除的项目至少包括不予列计项目、费用开支、扣除项目、个人宽免额等四大类。在其他国家,扣除项目多少不一,但均作为一个要素存在。而且,税前扣除和列支是个人所得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一要素,可以实现政府公平分配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
三、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发达国家进行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主要内容就是根据居民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对低收入者采取“标准扣除”和“宽免”的办法,较好地体现了平等生存权这一公平原则。例如,荷兰的个人所得税扣减项目主要有老年准备金增加、独立劳动者扣减、企业辅助扣减、个人义务(特殊支出)、例外支出、可扣除的馈赠等项。此外还包含个人折扣。个人折扣在纳税前从总的净收入中扣除,折扣程度由纳税人所处的税收等级决定,并考虑个人环境。起征点优惠为7102荷兰盾;对有无收入的配偶或伴侣的已婚纳税人或独身的纳税人,优惠为14204荷兰盾;有孩子的单亲家庭为12784荷兰盾,如果这些孩子的父(或母)是受雇佣而获得报酬的,这个金额最多还可增加5682荷兰盾;65岁以上老人可增加923荷兰盾。法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包括就业津贴、家庭津贴、工伤事故的赔偿和战争牺牲者的抚恤金、终身养老金、荣誉勋章及军人勋章津贴,对慈善机构捐款等。加拿大从2001年起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中增加教育费的扣除,从每月200元与60元,分别增为400元与120元;对伤残的税收扣除从4293元增加至6000元;增加子女照顾费与年老体弱赡养费的税收扣除,从2386元增加到3500元。德国1990年扩大了个人收入中的免税部分,对未婚和已婚者个别收入中的基本免税额及子女免税额部分都作了不同程度的提高。韩国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家庭成员中有65岁以上的老人或残疾人,以及只有一个6岁儿童的,可享受附加扣除。从这些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来看,目的就是使得数以百万计的中、低收入者,免除个人所得税,使个人所得税更符合保护穷人、调节富人的良税性质。
综上所述,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要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目前世界上普遍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或混合所得税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普遍采用综合所得税制。我国的分类课税模式存在着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的弊端,但在目前要完全放弃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也不现实,会加剧税源失控,税收流失。因此,建议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制,按照不同所得进行合理分类: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宜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宜实行综合征收。
其次,通过科学测算,健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一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二是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生计费”,这部分费用应根据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等进行扣除。具体而言,可以设想为: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住房、医疗、保险等福利制度改革的实现,同时也因综合课征项目的增加,个人综合课征项目的综合收入将大幅度提高。因此,纳税人个人生计扣除的基础标准也宜相应提高,至少应提高至1500元/月(合18000元/年)。这样才能保证一个单职工的三口之家在人均可支配收入月500元(年6000元)(6)时,基本能维持生活。另外,还应根据最低生活保障要求和教育支出的需要,对于无收入来源的配偶、赡养的老人、抚养的受教育子女等,设计按年扣除的配偶扣除和养老育幼扣除。其中,个人基础扣除可在工薪所得按月(或按季)预缴(或源泉扣缴)时计扣,以免影响广大工薪者的基本生活支出,并减少年终汇缴的退税面;而其他扣除项目仅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计扣。
再次,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原则。个人所得税的最基本目标是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化。从这个角度来说,收入差距的扩大,也主要体现在家庭收入水平的差距上,即是个人收入的差距最终要体现在家庭收入差距上。而且在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家庭观念非常重,对家庭行为的调节成为调节经济和社会行为的基本点,因而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所以,个人所得税应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力争做到相同收入的家庭纳各自相当的税,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第二,个人在生活中还有一些必要的生活支出(如维持人的再生产支出),也应根据不同情况加以扣除。马克思在谈到劳动力的价值时指出,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态,必须保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因此,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总和,要包括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只有这样,这种特殊商品所有者的种族才能在商品市场上永远延续下去。”(5)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就不能光以满足生存需要和一般“种的繁殖”为标准,还要满足享受和发展的需要,要不断提高消费层次和质量。
因此,确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意义在于对纳税人的毛所得中排除掉不反映其纳税能力的部分,而保留能反映其纳税能力的部分,然后据以征税。概括起来,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不仅包括与获取所得直接有关的费用,而且包括与获取所得活动没有直接联系但又是进行获取所得活动所必需的生活开支。这些费用均是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如果不给予相应的扣除,就要影响个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和工作的积极性。对这部分费用,世界各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都是允许扣除的。如美国,可从所得总额中扣除的项目至少包括不予列计项目、费用开支、扣除项目、个人宽免额等四大类。在其他国家,扣除项目多少不一,但均作为一个要素存在。而且,税前扣除和列支是个人所得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一要素,可以实现政府公平分配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
三、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发达国家进行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主要内容就是根据居民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对低收入者采取“标准扣除”和“宽免”的办法,较好地体现了平等生存权这一公平原则。例如,荷兰的个人所得税扣减项目主要有老年准备金增加、独立劳动者扣减、企业辅助扣减、个人义务(特殊支出)、例外支出、可扣除的馈赠等项。此外还包含个人折扣。个人折扣在纳税前从总的净收入中扣除,折扣程度由纳税人所处的税收等级决定,并考虑个人环境。起征点优惠为7102荷兰盾;对有无收入的配偶或伴侣的已婚纳税人或独身的纳税人,优惠为14204荷兰盾;有孩子的单亲家庭为12784荷兰盾,如果这些孩子的父(或母)是受雇佣而获得报酬的,这个金额最多还可增加5682荷兰盾;65岁以上老人可增加923荷兰盾。法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包括就业津贴、家庭津贴、工伤事故的赔偿和战争牺牲者的抚恤金、终身养老金、荣誉勋章及军人勋章津贴,对慈善机构捐款等。加拿大从2001年起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中增加教育费的扣除,从每月200元与60元,分别增为400元与120元;对伤残的税收扣除从4293元增加至6000元;增加子女照顾费与年老体弱赡养费的税收扣除,从2386元增加到3500元。德国1990年扩大了个人收入中的免税部分,对未婚和已婚者个别收入中的基本免税额及子女免税额部分都作了不同程度的提高。韩国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家庭成员中有65岁以上的老人或残疾人,以及只有一个6岁儿童的,可享受附加扣除。从这些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来看,目的就是使得数以百万计的中、低收入者,免除个人所得税,使个人所得税更符合保护穷人、调节富人的良税性质。
综上所述,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要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目前世界上普遍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或混合所得税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普遍采用综合所得税制。我国的分类课税模式存在着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的弊端,但在目前要完全放弃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也不现实,会加剧税源失控,税收流失。因此,建议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制,按照不同所得进行合理分类: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宜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宜实行综合征收。
其次,通过科学测算,健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一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二是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生计费”,这部分费用应根据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等进行扣除。具体而言,可以设想为: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住房、医疗、保险等福利制度改革的实现,同时也因综合课征项目的增加,个人综合课征项目的综合收入将大幅度提高。因此,纳税人个人生计扣除的基础标准也宜相应提高,至少应提高至1500元/月(合18000元/年)。这样才能保证一个单职工的三口之家在人均可支配收入月500元(年6000元)(6)时,基本能维持生活。另外,还应根据最低生活保障要求和教育支出的需要,对于无收入来源的配偶、赡养的老人、抚养的受教育子女等,设计按年扣除的配偶扣除和养老育幼扣除。其中,个人基础扣除可在工薪所得按月(或按季)预缴(或源泉扣缴)时计扣,以免影响广大工薪者的基本生活支出,并减少年终汇缴的退税面;而其他扣除项目仅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计扣。
再次,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原则。个人所得税的最基本目标是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化。从这个角度来说,收入差距的扩大,也主要体现在家庭收入水平的差距上,即是个人收入的差距最终要体现在家庭收入差距上。而且在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家庭观念非常重,对家庭行为的调节成为调节经济和社会行为的基本点,因而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所以,个人所得税应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力争做到相同收入的家庭纳各自相当的税,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