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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理查德.波斯纳的《法律与文学》
第三编“法律学术中的文学转变”主要就是否应当对律师和其他法律职业者进行文学修养教育的问题进行探讨。作者认为美国法学界的一些人想讲法律学术的重点从分析转为叙事和比喻[13]。他们想把虚构的文学作品带入法律课堂,让人们活生生地看到受蔑视的人、受忽视的人、受压迫的人,并通过培养对这些人的同情来促进法律改革。另外,作者还对许多著名法官的传记或自传的文学价值和法学价值等问题进行了有益的分析。
第四编“法律对文学的规制”探讨了“作者”的确切含义,什么是用小说进行的诽谤[14],以及文学理论和学术对于著作权保护的一些影响等问题。作者认为,只是在第四编讨论的领域中,也就是在法律规制文学的领域中,法律与文学之间的运动才可能对法律产生最大的影响。从长远来看,该运动可能会更多地影响人们对正义、解释、司法意见、法律教育和法律学术的思考方式。
波斯纳的作品和他本人的学识经历总会给人一种很怪的感觉:他虽然是美国法学界的巨擎,但其第一个学位却得自耶鲁大学的语言文学专业而非法律专业;他虽然是一位声名显赫的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和蜚声世界法学界的大家,但他竟然没有J.S.D.(JURIDICAL STUDIES DOCTOR,即“法学博士”)学位;虽然身为法官和法学家,但他常常“超越法律”,专注于对经济学、数学、历史学、社会学、文学人类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波斯纳最初专注于“法律的经济分析研究”,专门同提倡研究“法律与文学”关系的人唱对台戏。这场对台戏的结果就是其1988年发表的《法律与文学——一场误会》一书。但数年后,他却在该领域反客为主,鸠占鹊巢,成为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领军人物之一……
实际上这些关于波斯纳的“奇怪之事”却又是他能在学术上独树一帜的基础。波斯纳很厌倦学术上的陈腐气息。在其1995年出版的《超越法律》一书中,他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没有单独的哪种进路,包括法律经济学,能永久地捕获法律的复杂性。在学术研究上,他主张打破现有各个学科之间人为设立的界限,努力用新颖的研究方法、研究资料进行一些跨学科的边缘性研究[15]。对波斯纳来说,法学研究的“工夫在诗外”。这也许就是本书读来有趣的根源所在,也是波斯纳获得法学界“多产的偶像破坏者”绰号的原因所在吧。
总体来说,《法律与文学》具有立论新颖、思路清晰、论证生动、资料丰富详实、语言幽默、风趣的特点,非常值得一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