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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1-21 11:37:25

社会团体具有越来越多的公共职能。福利国家对法律秩序至少有两个方面的重要影响:第一,迅速扩张的使用无固定内容的标准和一般性的条款。第二,从形式主义向目的或政策导向的法律推理的转变。这两点无疑都是对法律的普遍性和自治性的的威胁,进而也使得法治秩序面临解体。合作国家则使得国家和社会的界限模糊,私人机构制定了越来越多的规则,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越来越多的包括非政府的规则,这一趋势馋食着法律的公共性和实在性。综上来看,后自由主义法律在背弃法律形式主义的道路上渐行渐远。作者认为,一个形式的规则体系就是指严格依据规则本身去考虑问题而不关心这种考虑所产生的结果。作者进一步指出,任何法律都依赖于某种程度的形式,然而又没有一部完全形式化的法律。在形式与公平,协作的冲突和妥协中,后自由主义法律的形式性无疑大大的退步了。由于后自由主义法律承载了更多的道德义务,设定了更多的行为标准,人们对理想和现实的区分也有淡化的倾向。
作者为了更好的解释自由主义社会中的现代性问题,对传统主义社会和革命社会主义社会的现代性问题也一并进行了比较分析。在此处,我也只关心与法律有关的现代性部分。传统主义社会具有工业化的经济和不同于自由主义和后自由主义的政治制度和社会观点,其中存在着现代性和非现代性的糅合。与之相对应,传统主义社会中存在着一个法律秩序和非正式的习惯法律体系。前者是由当地社会精英制定的,对社会实际控制很少,更多的是作为一种权宜之计而存在;后者体现了社会中的主流意识,是等级秩序的真正维护力量。革命的社会主义把工业主义,国家力量,社会公平的理想结合在一起,法律成为了实现未来理想的工具。法律的形式主义较弱,目的导向性很强,其合法性来源于他追求的未来的目标的道德性。然而作者认为这种法律并没有消除人们的等级依附性,在一味要求人们为了未来而屈就现实的时候,并没有给出关于未来的持续的有力证明。作者综合三种社会形态的现代性问题后发现,依附于等级秩序的现实和对公平,自由社会的理想之间的矛盾都没有获得解决。
在第四章,作者再次回到第一章提出的方法,秩序和现代性问题,并对之进行整体性再回答。作者提出了一种克服理性主义和历史主义的新方法即共同意义的方法。这种方法将行为和信念统合起来,摒弃传统方法上二者的对立,将注意力投射到二者的关系上----一种互动的而非单向决定的关系上。在这种解释方法中人的信念也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从而实现了研究者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在社会秩序问题中,共识理论难以说明冲突和变化,个人利益理论难以解释社会的内聚力和稳定性。然而作者又指出这两种方法的缺陷和对立完全有可能在现实中得到克服。作者设想一个能够致力于调和个性和社会性的社会秩序,并使现有秩序和超验批评都在一个可能的范围内得到互动。在研究自由主义社会的现代性时,作者“所用方法之核心就是一个信念与经验,意识与组织之间相互作用的概念”。 那么自由主义法律发展到后自由主义法律以后,其前景又如何呢?作者认为面临着两种答案:一种是循环式的,重新回归到不区分理想与现实的习惯法中去;另一种是螺旋式的上升,这是一种真正的超越。社会理论的局限性使得问题的答案难以从现有理论的框架中得出,而作者认为这种理论的局限性其实质是政治本身的局限性。
昂格尔作为一代法理学大师,思想非常深刻,文本也非常艰涩难读。加之《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涉及哲学,历史,社会学等等方方面面的理论,作者的综合性也很强,因此,我也没打算一遍之内就能很好的理解作者所表达的内容。现在这本书已经超越了批判法学的代表著作的地位,成为一部法理学经典。该书认为法律隐藏了一个社会结合的秘密,是研究社会的最佳切入点。这一观点使得读者很可能认为作者的目的是研究社会,法律不过是手段。这种看法也可以从本书的结构可以得到印证,我本人也是认同这种观点的。不过,正如批判法学自己所认为的,法律和社会是不可分离的,我们不能脱离社会谈论法律。因此,作者在该书中的哲学,社会理论对于理解法律是必需的,这也正是作者一直主张的对传统方法的“超越”之所在。该书对传统社会理论的方法问题,现代性问题,社会秩序问题的理解可谓独树一帜,虽然我本人还不能很好的理解其中的很多内容,但这本书的确使我打破了对自由主义法律的盲目乐观和迷信。我相信这一点,也会是激发我以后继续关注批判法学,关注昂格尔的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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