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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人凭自己意志说的话都不成为法律。就是主权者针对特殊具体对象的命令,也只是属于行政命令,而不是法律。”
卢梭还特别提到了宪法起草者,“宪法草起人在所有方面都是国家中非凡的人物,不论是他的才华还是他的功能。这种功能既不是行政也不是主权。它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它的功能之超脱独立和人类的主宰无甚瓜葛,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
卢梭认为宪法起草者必须是“非凡的人物”,但是同样不信任他们的,立法和行政必须分开。
立法权力一旦建立起来,下一步就是建立行政权力,那么到底以什么方式认可政府组成的行动?卢梭说,只能以“法律的建立和法律的执行。”
法律的解释、执行法律必须和行政分开,这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立法、司法、行政的三权分立,这种分立不是表象的,而应该是严格的、完全的,他必须是独立的招募财政、审核、提拔制度,必须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直接向国民议会负责,而不能由政府统一管理。
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法律的专业和神圣不容破坏,不允许作为政治待遇安排人员,也不允许行政权力对此作出干涉。
至今为止,三权分立是所知世界上防止政府堕落的最有效方法。
警惕政府
什么是政府?按卢梭的理解,“它是主权者和臣民之间相互通讯的中介媒体,其责任是执行法律和维护公民的和政治的自由。”
卢梭说,“人民服从统治者的行为不是一种契约,这是相当正确的。它不过是一种任命一种雇佣而已。统治者不过是主权者的代理人,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主权者赋予的权力。”
卢梭论述道,“国家可以自存,而政府通过主权者而存在。因此政府的主导意志是,或说应该只是一般意志,或法律,它的权力只是集中起来的公权力;一旦它试图擅权进行绝对独立的行动,联结整体的纽带就松散了。如果政府的个体意志最终比主权者的意志还活跃主导,并用攫取的公权力强制对其特殊意志的服从,结果就有了两个主权者,就是说,一个是法律上的,一个是事实上的,社会纽带立刻消亡,政体也就瓦解了。”
卢梭强调,“由立法者来执法,或者人民作为整体不是集中精力于一般性的对象而是面对具体的目标对象,这并不合适。再没有比私人利益对公众事务的影响更危险的事了,由政府对法律的滥用与其说是一种邪恶不如说立法者的堕落,而此堕落是追求特殊对象的必然结果。当这样的堕落存在时,国家的基础就在瓦解之中,任何改造都无计于事。从未滥用政府权力的人民永远不会滥用其独立;一个总是统治得体的人民也不需要被统治。”
卢梭提出了警惕政府的说法,“正如特殊意志总是不断的对抗一般意志,政府也总是会尽力违背主权。这样的努力越大,国家结构就越衰败,因为这里没有其他对立于统治者的团体意志来制衡它,迟迟早早统治者会不可避免地压迫主权者而破坏社会契约。”
这种警惕需要靠法律的保障和公民的监督。
卢梭说:“国家越是结构良好,公共事务就越会在公民头脑中优先于私人事务。” 卢梭还说,一旦有人针对国家大事说“这与我何干?”,这个国家就可被认为是迷失了。
一个真正的民主国家政府,并不是喜欢人民的批评和指责,而是他的权力无法阻止异议,在政府出现禁止批评的时候,公民必须特别敏锐。
卢梭提出防止政府篡权的方式,他说,“组成政府的行为不是契约的,而是法律的行为;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只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在他们担负起国家的责任时,他们不过是履行公民的责任而无权过问其中的条件。”
很难想象一个民主共和国国家的人民长期以来对于国家领导人选举结果一致的热烈拥护,毫无异议,而且对其中形势和内容的变化无条件的接受。一个在国内被公开、激烈批评的政府,远远比一个全体赞成、热烈歌颂的政府要好得多,很难想象“主人”会对“公仆”会如此谄媚,如果政府能做得更好,人民就会要求政府做得更好,臣服和颂扬不应该是现代公民的意识。
第四种权力
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卢梭还提到了第四种权力——舆论。
舆论是人民最后的权力,如果人民失去了对立法、行政、司法的监督,再失去了自由表达意志的权力,也就可以基本认定这个国家的契约被自动废止,政府合法性已经不复存在了。
卢梭认为,“周期性的集会是阻抗或推迟这种罪恶的最佳方式,特别是因为此类集会不需要正式招集,于是政府也就不能加以阻止,否则,它就公开申明了自己是违法者和国家公敌。人民一旦依法作为主权者而集结,政府的司法功能就要停止,行政权力也得暂时停顿,就是最卑贱的人也和首席官员一样神圣而不可侵犯,因为被代表者面前是不需要什么代表的。”
卢梭提出,“国家中任何基本法律都是可以被否决的,这甚至包含社会公约在内,因为如果全体公民集会并一致同意结束社会公约,无疑这个公约也就合法地取消了。”
在一个国家,人民是否拥有讲真话的权力和免于因为讲真话而恐惧的权利,是评价这个国家舆论是否失去作用的标志。
要保证舆论的公正,就要让舆论独立出来,允许公开的竞争,国家政府不能够靠政府财政保款支撑全部舆论载体的报纸、电视、广播、网络,也不能够对其进行严格限制,对于政府控制言论自由的行为都应当视作越权,人民有判断和选择的自由,并且依靠教育和公益淘汰来消除负面的影响。
道理很简单,只有现代公民才会同意政府赖以存在的契约,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公民的确认,政府不相信公民的判断能力,也就否认了自己的合法性。把道德高标视为法律的社会是伪道德社会,代替人民做出道德判断并对人民作出限制的政府也大都是专制政府。
在宪政国家,全民集会和讨论是必需的。
卢梭说,“这种人民集会,作为政体的盾牌和政府的缰绳,总是时时使统治者恐怖:
卢梭还特别提到了宪法起草者,“宪法草起人在所有方面都是国家中非凡的人物,不论是他的才华还是他的功能。这种功能既不是行政也不是主权。它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它的功能之超脱独立和人类的主宰无甚瓜葛,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
卢梭认为宪法起草者必须是“非凡的人物”,但是同样不信任他们的,立法和行政必须分开。
立法权力一旦建立起来,下一步就是建立行政权力,那么到底以什么方式认可政府组成的行动?卢梭说,只能以“法律的建立和法律的执行。”
法律的解释、执行法律必须和行政分开,这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立法、司法、行政的三权分立,这种分立不是表象的,而应该是严格的、完全的,他必须是独立的招募财政、审核、提拔制度,必须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直接向国民议会负责,而不能由政府统一管理。
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法律的专业和神圣不容破坏,不允许作为政治待遇安排人员,也不允许行政权力对此作出干涉。
至今为止,三权分立是所知世界上防止政府堕落的最有效方法。
警惕政府
什么是政府?按卢梭的理解,“它是主权者和臣民之间相互通讯的中介媒体,其责任是执行法律和维护公民的和政治的自由。”
卢梭说,“人民服从统治者的行为不是一种契约,这是相当正确的。它不过是一种任命一种雇佣而已。统治者不过是主权者的代理人,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主权者赋予的权力。”
卢梭论述道,“国家可以自存,而政府通过主权者而存在。因此政府的主导意志是,或说应该只是一般意志,或法律,它的权力只是集中起来的公权力;一旦它试图擅权进行绝对独立的行动,联结整体的纽带就松散了。如果政府的个体意志最终比主权者的意志还活跃主导,并用攫取的公权力强制对其特殊意志的服从,结果就有了两个主权者,就是说,一个是法律上的,一个是事实上的,社会纽带立刻消亡,政体也就瓦解了。”
卢梭强调,“由立法者来执法,或者人民作为整体不是集中精力于一般性的对象而是面对具体的目标对象,这并不合适。再没有比私人利益对公众事务的影响更危险的事了,由政府对法律的滥用与其说是一种邪恶不如说立法者的堕落,而此堕落是追求特殊对象的必然结果。当这样的堕落存在时,国家的基础就在瓦解之中,任何改造都无计于事。从未滥用政府权力的人民永远不会滥用其独立;一个总是统治得体的人民也不需要被统治。”
卢梭提出了警惕政府的说法,“正如特殊意志总是不断的对抗一般意志,政府也总是会尽力违背主权。这样的努力越大,国家结构就越衰败,因为这里没有其他对立于统治者的团体意志来制衡它,迟迟早早统治者会不可避免地压迫主权者而破坏社会契约。”
这种警惕需要靠法律的保障和公民的监督。
卢梭说:“国家越是结构良好,公共事务就越会在公民头脑中优先于私人事务。” 卢梭还说,一旦有人针对国家大事说“这与我何干?”,这个国家就可被认为是迷失了。
一个真正的民主国家政府,并不是喜欢人民的批评和指责,而是他的权力无法阻止异议,在政府出现禁止批评的时候,公民必须特别敏锐。
卢梭提出防止政府篡权的方式,他说,“组成政府的行为不是契约的,而是法律的行为;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只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在他们担负起国家的责任时,他们不过是履行公民的责任而无权过问其中的条件。”
很难想象一个民主共和国国家的人民长期以来对于国家领导人选举结果一致的热烈拥护,毫无异议,而且对其中形势和内容的变化无条件的接受。一个在国内被公开、激烈批评的政府,远远比一个全体赞成、热烈歌颂的政府要好得多,很难想象“主人”会对“公仆”会如此谄媚,如果政府能做得更好,人民就会要求政府做得更好,臣服和颂扬不应该是现代公民的意识。
第四种权力
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卢梭还提到了第四种权力——舆论。
舆论是人民最后的权力,如果人民失去了对立法、行政、司法的监督,再失去了自由表达意志的权力,也就可以基本认定这个国家的契约被自动废止,政府合法性已经不复存在了。
卢梭认为,“周期性的集会是阻抗或推迟这种罪恶的最佳方式,特别是因为此类集会不需要正式招集,于是政府也就不能加以阻止,否则,它就公开申明了自己是违法者和国家公敌。人民一旦依法作为主权者而集结,政府的司法功能就要停止,行政权力也得暂时停顿,就是最卑贱的人也和首席官员一样神圣而不可侵犯,因为被代表者面前是不需要什么代表的。”
卢梭提出,“国家中任何基本法律都是可以被否决的,这甚至包含社会公约在内,因为如果全体公民集会并一致同意结束社会公约,无疑这个公约也就合法地取消了。”
在一个国家,人民是否拥有讲真话的权力和免于因为讲真话而恐惧的权利,是评价这个国家舆论是否失去作用的标志。
要保证舆论的公正,就要让舆论独立出来,允许公开的竞争,国家政府不能够靠政府财政保款支撑全部舆论载体的报纸、电视、广播、网络,也不能够对其进行严格限制,对于政府控制言论自由的行为都应当视作越权,人民有判断和选择的自由,并且依靠教育和公益淘汰来消除负面的影响。
道理很简单,只有现代公民才会同意政府赖以存在的契约,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公民的确认,政府不相信公民的判断能力,也就否认了自己的合法性。把道德高标视为法律的社会是伪道德社会,代替人民做出道德判断并对人民作出限制的政府也大都是专制政府。
在宪政国家,全民集会和讨论是必需的。
卢梭说,“这种人民集会,作为政体的盾牌和政府的缰绳,总是时时使统治者恐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