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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1-21 11:35:46

由和利益得到更充分的体现,他们必须放弃部分自由和利益。用现代观念来看,就是众多独立的个人组建一个国家,他们同意接受政府管理、遵守国家的法律、纳税等形式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力,从而得到明确而强大的保护,比如军队、警察等。另一方面,不同个体的自由也不允许互相侵犯,于是建立一个所有人共同遵守的公约势在必行。
  卢梭把人民出于这种目的缔结的公约称之为“社会契约”,世界各国的宪法,也就是国家的基本大法,可以理解为卢梭说的契约,只有在宪法的基础上,才有法律体系,继而才有政府体系。
  考虑到法律和政府对人民行为的强大影响力,作为失去部分权力的人民,怎样使这个契约形成的法律和政府不侵犯自己的自由权利,个人能够继续“自由如初,只听从自己的意志”,法律能够体现保护人民权力和权利的精神和原则,政府不至于凌驾于人民之上,用人民主动献出的权力来实施暴政、剥夺人民其他的权力,卢梭说,“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成立国家,建立国家法律,组建国家政府,这本身就是营造一个权力巨大的怪物,不受限制的权力天然有腐败和专制的倾向,这种权力是人民无法抗衡的,一个人失去了应有的自由,也就意味着全体都可能失去了应有的自由,既然社会契约是人民用来保护自己权利的,那么在契约中,也就是我们的宪法中,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制约,如果人民不能够在契约中有效阻止极权和独裁,我们可以认为,这个契约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人权原则,恶之果无法开出美之花。
  这里有必要提及的一点是,宪法是唯一的契约,法律和行政命令都不是契约,人民不可能同意这样的契约,即“人可以把自己给予而不必任何好处”。如果法律和行政命令要求人民放弃全部权力只接受政府的恩赐,即使人民出于畏惧暴力的心理而保持沉默,也并不等于这就是人民必须遵守的契约。
  
  人权和主权
  也许每个人对人权和主权的理解并不相同,但是如果按照卢梭的论述和定义,人权是在主权之上的,这两者并不矛盾,人权是主权的基础,主权体现的是人权。
  卢梭假设有这么一个主权者和人民签订了契约,这个主权者是公正、无私、神圣的。当然,在现实中这种主权者是不存在的,在中国,卢梭的主权者有些类似我们想要的圣君。
  卢梭说,“在此一方式下,集体的协约包含了公私双方的相互责任,不妨说,每个人是和他自己约法三章,有着双重义务:作为主权者一员对其他个人的义务,和作为国家一员对主权者的义务。”
  因为契约,我们从人民变成了公民,我们不仅要考虑自己的权利,也要考虑自己的责任,我们不仅对自己负责,我们还要对社会负责。
  主权者通过法律从两方面进行规定,一方面“为了社会公约不流于空洞的形式,它总是带有一些默契的条规来保障它的有效性,这正是每个公民奉献于国家的条件,这也保障他使他脱离个人的依赖。这一条件是政治机器得以运行的重要依据,使得公民义务成为合理。”
  这是谈及公民的义务。
  另一方面,“社会契约中,人失去的是他的天赋自由和对一切予取予夺的没有限制的权利,人获得的是公民的自由和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
  这是谈及公民将会拥有比以前更大的权利。
  卢梭认为,关键是我们“必须区分公民的和主权者的各自权利,以及公民作为臣民的责任和他们作为人的天然权利。”
  主权者的权力惊人,“通过社会协约每一个个体只是放弃了部分必需的权力财产和自由,因为由社区对之进行控制至关重要;主权者是决定此种重要性的唯一评判。” 这种理想的主权者可以规定,“只要公民力所能及,一旦主权者需要,为国出力就是他的责任。”
  因此上,我们不难发现,如果主权者愿意,以他的权力,所有人民都将处于他暴政之下。
  为此,卢梭对主权者给予了严格的定义,“它的合法性来自其所根据的社会契约基础,它的公平性是因为它对所有人一律平等,它的实用性是因为它除了共同利益之外不含其他对象,它的强制性是来自公众力量和最高权力的支持。”
  所以,“主权权力,虽然绝对、神圣、不可违背,它不能超越一般约定的限制范畴,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
  这里强调的是,所谓“一般约定的限制范畴”就是指“人权”,也就是指个体的自由,如果主权凌驾于人权之上,这个主权也就失去了合法性。
  一个否认人权的主权是不可想象的。
  
  权力制衡
  确定了契约的原则和精神之后,我们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对主权者代理人即政府的制约。
  每个公民都具有双重的义务,不仅要保护自己的权利,还要保护社会契约给予其他人的权利,作为主权者的代理人——政府,也是由公民构成,他们构成了自己的特定阶层,形成了自己的特定利益,如果他们决定只为自己利益打算,而以主权者的身份强加给普通民众其他义务,普通民众无法反抗。
  任何国家的宪法上都写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世界上也没有对特一政府效忠的法律,每个国家都说自己言论自由,可是我们知道现实并不是这么一回事。
  宪政经过了艰难曲折的历程,希特勒是靠民主选举上台,他上台后立刻背叛了人民,共产主义学说在苏联的胜利反映了当时人民的愿望,但斯大林实施了极权暴政,似乎最高统治者总有腐败的倾向,靠个人道德的洁身自好被证明行不通,一切证据都表明,必须控制政府、个人和执政党的堕落。
  对此,卢梭开出的药方是权力制衡,后世三权分立的思想起源于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卢梭看重的是立法和行政的制衡。
  首先是立法,“法律总是在总体上涉及臣民,并抽象地涉及行动,它不能涉及某一个具体的人某一件具体的事。法律可以规定特权,但不能规定具体的谁才有此特权;它可以规定社会等级,甚至阐明各等级的划分标准,但它不能指定某人一定属于此一等级;它可以规定君主政府的世袭,但不能指定谁个是国王、谁家一定是皇室。总之,立法权力中不能有任何功能与具体对象发生关系。”
  卢梭认为,“法律的一般性,既意志的一般性和对象的一般性的结合,使得任何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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