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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德沃金《自由的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1-21 11:32:34

可制定任何……剥夺言论自由或新闻自由的法律。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277页),联邦最高法院认定: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精神,政府官员作为原告在起诉新闻界诽谤案时,法院不得判其胜诉,除非他不仅能证明有关他的新闻报道的某些部分失实并损害其声誉,而且能证明新闻界的这一报道是出于实际恶意。

在此案之前,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只是非常有限制的保护,即布莱克斯通所宣称的:普通法里的言论自由权是一种仅仅用来反对“先决约束”的权利,政府不得阻止公民按其意愿发表文章,但是,如果公民所发表的出版物具有进攻性或危险性,那政府就有自由在出版物发表以后惩罚他们。到了20世纪60年代,霍姆斯和布兰代斯的观点取代了先决约束观,霍姆斯提出:“对真理的最佳检验便是使真理的力量在市场竞争中被接受。”这一公式后来被总结为:政府只有在政治言论对社会显出一种“明确而现时的危险”时才能惩治这种言论。但是,在此时,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仍不适用于诽谤诉讼案,直到布伦南创立沙利文规则为止。

德沃金认为,沙利文案之所以成为一个里程碑,不只是因为它修正了宪法对诽谤罪的规定,而且是因为布伦南的语言和形象主宰了第一修正案。但是从尽善尽美的角度来看,他的判决意见还未对言论自由法建立一个完整的智识基础。德沃金认为布伦南判决不尽善尽美的原因是它未能为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找出合理的根据。

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向来有两种根据:第一大类是从工具主义角度来认识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也就是说,不是因为人们具有本质的道德权利来诉说心声而需要言论自由,而是因为允许他们具有言论自由会施惠于我们大家,比如有利于反对腐败等;第二种观点认为,言论自由是有价值的,这不只是言论自由带来的后果,而且还因为它是一个正义的政治社会基本的和结构上的特征,在这样的政治社会里,政府将它的成年公民看成是富有责任心的道德主体。首先,具有道德责任心的人们强调按照他们自由的意志对生活中或政治中的善恶作出判断,或者对公正或信仰的真伪作出判决;其次,道德责任不仅是为了建立个人本身的信念,而且是将这种信念传达于他人,这是出于对他们的尊敬和关怀,出于一种不可抗拒的愿望来揭明真理,实现正义并保障利益。因此,就像布兰代斯法官所说的:言论自由既是一种目的,又是一种手段。

但是,布伦南判决只是单纯地依赖于言论自由的工具主义理由,这使他判决的魅力大打折扣,因为言论自由的工具价值具有明显的局限。首先,它不能保护表面上毫无价值的言论,比如三K党的言论;其次,如果言论自由只是保障民主制的正常运作,那么,言论自由在艺术、社会和私人决定方面就远非那么重要了,比如博克就认为,第一修正案仅仅保护政治言论而不包括其他,决不能将这种保护扩延至艺术、文学和科学等领域。

所以,德沃金认为,沙利文规则还可以改进,不至于政治自由,还可以扩展到其他领域。

(二)色情文学

在麦金农和其他女权主义者的努力下,印第安纳州的印第安纳波利斯市颁布了一项反色情文学的命令,这项命令将色情文学定义为“用赤裸裸的性写实的形式,无论是以图象还是文字,表现妇女的附属性”。这一事件迅速引起了争论(311页)。支持这一命令的法学家们提出许多论辩理由:第一,一个社会确实具有禁止色情的文学艺术作品的深层合理根据,因为色情文学对妇女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攻击。首先,色情文学增大了妇女遭受强奸或身体袭击的危险性;其次,色情文学导致了对妇女地位的贬低。第二,对色情文学传播者来说,他们的消极自由不仅与平等权相冲突,而且与积极自由相冲突,因为色情文学导致了妇女在政治上和经济上或社会上的附属地位。但这些论辩都站不住脚,因为肥皂剧也能达到同样的结果,而且,就像伊斯特布鲁克法官所说的,言论自由的关键点就是为了允许各种思想具有传播后所造成的结果,包括积极自由带来的不受欢迎的后果。

麦金农提出了平等主义的辩护,她认为,尽管色情文学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它却触犯了另一种相抗衡的宪法价值,即根植于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中的关于平等的理想,该修正案宣布任何一个州都不得剥夺人们具有的法律所赋予的平等保护权。然而,对于德沃金而言,接受这样的思想是令人震惊的,因为那样我们接受的就不是一个自由的社会,而是一个独裁的社会。按照麦金农的逻辑,政府可以禁止任何赤裸裸的、隐秘的或充满激情地表达任何可能会攻击一个处于不利地位的团体的看法或信念,否则无疑会损害这部分人的平等,这样,《威尼斯商人》就应该禁演。

事实上,人们的生活不仅仅受他们政治环境的影响,即不仅仅受立法者和官员行为的影响,而且会更全面地受到道德环境的影响,比如文化背景等。而要形成这种道德环境,那就不得以人们的喜好或意见冒犯了那些有权使人们沉默或压制他们的大人物为由,来阻挠任何人通过私人抉择、爱好、意见以及楷模来影响共有的道德环境。

(三)学术自由

学术自由被认为是言论自由的具体应用。但是学说自由是不同于言论自由的,言论自由是一种法律权利,但言论自由并未保障每一个人由学术自由所赋予学者的所有权利,从法律上说,第一条修正案仅仅适用于抵制政府,当私人机构强行将言论限制作为雇佣的前提条件时,它并没有违背法律,甚至都没有违背道德权利。然而,学术自由要求的却是,无论人们如何著书,如何论述,如何授课,某些机构都必须支持并帮助他们,这显然比一般的言论自由更有力。

学术自由也受到工具主义的支持,同时它具有结构上的价值。言论自由在我们普遍的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伦理作用。德沃金在此指的是伦理个人主义,它强调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尽力达到成功人生的责任,这是一种个人责任,个人按自己的标准判断何谓成功。它不仅为学术性探索创造一种明智的环境,而且是对个人信念至上观的鼓励和保护。

接受伦理个人主义也意味着接受随之而来的责任。首先,人们有责任不公开宣布他人的信仰为谬误。在自由社会里,这种职责得到一种良心权利的保护,这种良心权利禁止强迫人们违愿地表明某种宗教地、或道德的、或政治的态度;其次,人们有责任公开表明何为他所相信的真理。


四、博克的失败


博克在被里根提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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