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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德沃金《自由的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1-21 11:32:34

来说,这些权利和利益的首要之点就是保证生命安全和不被谋杀这一权利,这一权利是由个人权利和利益派生出来的;第二是非联带责任,它不仅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而且保护一种客观或真实存在的人类生命,将生命视为一种独立的价值,而不是从特定的人民权利和利益中派生出来的。这两种保护在安乐死中会发生冲突,按照派生责任,社会应当允许安乐死,因为这是基于最佳利益的考虑;按照非联带责任,政府就有权禁止人们结束他们的生命,因为生命的本质性价值。

1、基于派生责任的考察。大多数人认为,美国的这场关于堕胎的重大的宪法论辩是关于州的派生责任的辩论,是关于胚胎是否有生命,是否有生存权利的辩论。胚胎是不是宪法意义上的人?对此,医学和神学作出了不同的回答,然而,宪法对此保持了中立,它没有宣布胚胎是与孕妇相匹敌的人,也没有否定。一般说来,州法只要不与宪法相冲突,它就能以各种立法保护胚胎的利益,这是否意味着州可自由的将胚胎宣布为人呢,就像它给予公司独立人格一样?弗里德就认为,既然宪法保持沉默,任何州就有宪法权利在本州疆域内宣布胚胎为宪法人,并以此为由来禁止堕胎。但是德沃金认为,这样的提议假设了州可以通过将新的类别的人添入到宪法人口里的方法来剥夺其他人的宪法权利,因为公民的宪法权利可能与其他人的相抗衡或冲突,就像州给予公司选举权,那么无疑会削弱其他人的选举权。

值得注意的是,德沃金在这里的论述是以人们有堕胎权为前提的,如果压根就没有堕胎这一权利,新增类别的人口也不会损害到其他人的权利了,然而,我们果真有堕胎权吗?

有一种观点认为,即使胚胎不是宪法人,而且州也没有权力创造一种这样的宪法人,但州仍可以立法保护一个胚胎的利益,就像它可以立法保护狗的利益一样。但是德沃金认为,在第三阶段之前,胚胎本身是没有利益(这不像狗),就像一尊雕塑对艺术家可能有利益,但它本身是没有利益的一样。德沃金进而认为,除非某物具有或有过某种形式的主观意识,这种意识包括心智的以及有形的生命,否则便不具有利益。有一种回溯的意见认为,如果你不堕胎,那么将来它就具有利益或生命了。德沃金认为这一意见也站不住脚,如果我的父亲出差,遇到我的母亲并有了我,那么难道就可以说如果不派我父亲出差是违背了我的利益吗?

2、基于非联带责任的考察。派生责任的争论不是堕胎问题的中心,因为即使胚胎不是宪法人,它仍然可能具有独立的价值,比如绘画或濒临灭绝的物种,就具有一种本质性价值,如果胚胎具有独立的价值,州就应该有权保护。所以,堕胎的中心问题应该是:州能否合乎法律地主张一种在保护人类生命的本质性价值或神圣性中的非联带利益。这究竟是公民的自我决定呢,还是政府的道德责任?

德沃金承认胚胎具有独立的价值,因此州在保护胚胎上也具有某种利益,德沃金认为:一个社会在保护生命的神圣性中,也就是说,社会在关于任何形式的人类生命具有巨大的本质性价值这样一种意识中,具有一种利益,这种利益要求它的成员在作个人决定时必须认识到那种本质性价值。

但是州在保护这一利益时可能基于两个截然不同的目标:第一种目标是履行责任,州的目标只是使公民将堕胎决定作为道德重要性的事务来对待,公民意识到一种根本价值,并根据信仰作出决定;第二种目标是服从规范,州的目标是使公民遵守多数人信奉的、对生命神圣性的存在和尊敬的规定和实践,他们只能在大多数人认为堕胎是合适的情况下,才能选择堕胎。

罗伊判例的中心问题,就是关于服从的问题,州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强迫人们服从,以保护多数人认可的价值,比如它可以征税来保护濒临灭绝的物种,那它也可以以同样的理由来禁止堕胎吗?堕胎在三个方面区别于保护物种问题:第一,堕胎对孕妇的影响要比征税对人们的影响大得多;第二,对保护濒临灭绝的物种我们有着共识,而对于堕胎则不然,如果妇女必须生育一个畸形的孩子,那么她只是被迫接受其他人的价值观;第三,我们对人类生命固有价值的信念是一种基本的宗教信念,但对待信念的态度并不一致,同样基于生命具有本质重要性,有人认为堕胎永远是不道德的,有人却相信堕胎是必须的,因为这样才能尊重人的价值。

3、生育自主权。当州不能保护其他人的权利和利益而仅捍卫一种本质价值时,即州基于非联带责任进行保护时,州就必须受制于下列情况而不可为保护一种本质价值牺牲他人的自由:(1)当州所禁止的人们的自我决定是那些关于基本宗教观点的四人笃信时;(2)当社会对所讨论的价值理解有分歧时;(3)当社会决定对一个被迫放弃自己抉择的人具有重大而又完全不同的影响时。

这些限制涉及到个人的自我管理和隐私权,隐私权适用于堕胎,因为有关生育这一伦理决定符合隐私权原则所提供的检验标准。堕胎权也是一种生育自主权,生育自主权在以前的判例里适用于避孕,那么按照整体性解释的要求,它也适用于堕胎。

4、宪法条文依据。生育自主权的条文依据是什么?德沃金认为,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禁止政府干预任何宗教的创立,它保障所有公民有权自由决定他们自己的宗教信仰;与第一条紧密相连的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了州所受到的同样的限制以及州所负有的责任,这些条款保障了生育自主权。

德沃金的这一看法与其他人不同,很多人认为,许多隐私权案,比如避孕,可以在宪法的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中找到根据,德沃金却借助于宗教条款,因为他认为,一种认为人类生命具有客观和本质的重要性的信仰,具有显著的宗教内涵。

总体上,德沃金肯定了罗伊判决的头两项判决,他认为州的利益是州试图维护道德大环境的一种合法利益。对于罗伊判例的三月制划分,他认为:第一,在母体外存活性前后,胎儿的大脑可能发育到有足够的疼痛感;第二,在大多数案件里,选择母体外存活这一时间点给予孕妇充分机会考虑并根据最佳利益来决定继续或中止妊娠。所以,德沃金坚持罗伊判决不应有任何的本质上的变更。

5、罗伊判例的发展。在罗伊案之后,1989年的韦伯斯特诉密苏里生育服务部案对罗伊判例提出了挑战。但在1992年的东南宾夕法尼亚州诉凯西一案中,罗伊判决再次得到了肯定。


三、言论自由


(一)言论自由的价值

美国宪法将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置于异常重要的地位。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规定,政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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